山东平度“三推定”是个创举
2010-02-16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904次
“三大推定”是个创举!试问,谁愿意顶风冒雨、含辛茹苦、去无理取闹!特别是越级赴京上访,如果没有充分理由或冤案难申,谁愿意“滾钉板告御状”谁愿意无事生非,自寻烦恼.即使是吃飽了撐的,也不会到信访部 门去“露脸”。 所以对上访人作“有理推定”合情合理更合法。这与把上访者视为敌人、“坏分子”进行拦截,监控、办班软禁,实施打压相比,更为现实、更为科学.从这一点来说:平度在解决上访难题上,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上的一大发明创造!例如我们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在9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拒不执行中央75号文精神,以作价补偿代替“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使得众多私房业主,長年上访。房产部门说:“给了钱,就是结了案”业主说:“这个钱是我们应收房租的一部份,我们的房子没有卖给你们,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侵占!”显然,从法律上或从中央政策上说业主是站们住脚的。公理自在人心。那些视而不见、囿于既得利益、強词夺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想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民主与法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安份守纪的人,深受孔孟“中庸”之道的熏陶,万不得已,才被迫“以民告官”,所以对上访人的有理推定,附合历史特点更附合现实特奌。第二、对“官员的有过推定”确实不错,有些官员们确实养成了对上不对下(负责)的习惯,同时在施政过程中也不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有的甚至监督缺失、为所欲为、自觉和不自觉的犯下过错。造成冤假错案。此外还有,黑自颠倒、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红黑兼有、祸国殃民之徒更会制造出巨大冤假错案。所以接到上访案件首先作官员的“有过推定”从社会统计科学的概率角度上来说,绝对是正确的。第三、“可解推定”这条定律,更是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社会规律:上访的老百姓要的,不外乎经济利益、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包括人格尊严等等。实际上都是宪法和法律,党和政府所赋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他们理应享有的,只是被某些不法之徒剥夺了去。如此而已,豈有它哉!套用老话:这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不能把人民內部矛盾推向敌我矛盾进行打压。 这个推定体现了党领导高层的大政方针:关心民生,发扬民主、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我们维权,只是为了要回本属于自家的私房。同时也是为了伸张正义。减少“文革”浩劫的后遗症,尽量缩小“文革”对历史的污染。老一輩革命家胡耀邦曾谆谆教导我们,落实私房政策关系到党、軍队和政府的威信,并一再指出“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他曾经像古代的先哲一样,予先指出这项工作可能会迂到一些人的软拖硬抗。如今30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的话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如同太阳仍然光照人间! 可惜呀、可惜,武汉市的房产部门少数GCD员们却硬与他老人对着干。硬是霸着别人那奌可怜的旧房子,不归还。即使原房还在(处于闹市)也只能还经适房。以体现自已恤民,可是房主并不领情。这是少数。大多数文革产因曾经给了奌钱,而被拍死。(当时双方均未涉及产权买卖)现在经办者死口咬定:这钱就是买你的房子的购房款,是按照81年38号文折价收购的补偿款,就是落实了政策,因此按28号文结案了的不再处理原则。玩完了。业主们另有一番说法:当时房管所理应执行党中央80年75号文,无条件返还私房。但囿于本身经济利益,他们有意曲解中央精神对政府文件断章取义,搞假落实真掠夺,以像征性每平方米5元至25元不等的低价強行收购或称“房屋已改建”给的折价补偿款。无论怎样说,我的房子没有卖给你们!补偿款是应付给房主的出租收入,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证明你买了我的房子!直至今天双方仍然各置一辞,如同多年前一样,这种搏弈,不知能否在“三推定”之后有所改变?但愿胡主席福荫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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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三有推定”理念破解信访难题经验做法引起强烈反响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0-02-23 来源:平度市 春节期间,平度市以“三有推定”理念破解信访难题的经验做法先后被《大众日报》、《南方都市报》、新浪网、荆楚网等知名媒体刊登,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近年来,该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实施“三有推定”信访理念,妥善破解了一批信访难题,连续四年没有国家、省和青岛市交办的“信访老户”,没有发生一起非正常上访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该市13位市级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222批次1190人次,直接解决“骨头案”、“钉子案”43案,直接包案解决重点案件68案。主要做法:一是对群众上访首先作“有理推定”。破除“认为上访群众是刁民、找茬、来闹事”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待来访群众,先从主观上作“群众是善良的、有冤屈或者有难处的”推定,使诉求群众人人受到领导接待、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二是对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首先作干部“有过推定”。在接待上访群众的过程中,首先以设定自身“有错”、主动“纠错”的心态,查找导致群众上访的原因,高度重视每一个信访诉求,做到情况掌握在一线、矛盾排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三是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首先作“有解推定”。对来访群众诉求逐一进行梳理,对有政策依据且条件具备的予以当场结服,对事实确凿但暂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时办结,对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亟待解决的民生难题,本着“无题不可解”的原则,寻求治本之策。 [20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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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突破口--侨产房 有了广东侨产房方面的突破,以后政策就存在进一步松动的可能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葛中,居留国内的经租户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他们要求的不是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是财产权,这就注定了他们的维权活动不会像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山村少年失去受教育机会那样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当年的富人如今大多只拥有抽象的产权,却缺乏真正的财富去影响政策执行者。 政策的突破口首先是从海外华人、华侨的经租房上出现的。 广东的突破 20世纪80年代初,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吸引海外投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让海外华人、华侨相信中国政府是尊重私人财产权的,否则来大陆投资就成了一种冒险。华人、华侨在20世纪50年代被国家经营租赁的房产能否发还,成为一个可能影响改革开放大局的问题。经过各方面力量的争论权衡,经租房产权问题终于出现了一个突破口,广东、福建等地开了口子,开始将经租房中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地籍产权处梁处长向《经济》介绍说,在广东省和广州市侨办的大力推动下,广州市房管局1996年开始就发还国家经营租赁房产进行探索,经过比较严格的“成份审查”,将不属于官僚资本和恶霸分子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当时充分考虑到政府、房管方面的承受能力,规定房产面积高于1000平方米的暂时不予发还。 广东发还侨产经租房政策出台后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1997年秋,中央有关部门曾经专门组织调查组来广东调研经租房政策问题。据梁处长介绍,中央调查组并没有对广东的政策做出任何结论,既没有批评,也没有明确表示肯定。此后,福建省也组织了一个考察团来广东观摩,福建考察团回去后,也制定了与广东相似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将侨产经租房发还给原业主。 广东一向敢开风气之先,经租房问题首先在广东突破,一方面当然要归功于当地政府勇于创新,勇于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具体工作的得失,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招商引资这个中心工作创造条件;经租户团结一致,通过侨联等组织坚持不懈向政府反映问题,也是经租房问题得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据广州市房管局地籍产权处梁处长介绍,广东省华侨事务办公室和广东侨联在推动经租房政策突破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广东当地渐具规模的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也为经租房发还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历时久远,又经过“文革”十年浩劫,经租房产权的具体落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要经过区房管局划定房产、业主辞世后继承人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继承产权、发还后重新进行房地产登记等一系列手续。过程繁复也是不少地方房管当局不愿意落实私房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广东,这一切烦恼都可以抛诸脑后,广东省出台发还侨产经租房政策后,广州市出现很多专门帮助侨产房业主办理发还手续的产权服务机构。 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的恒侨房地产代理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代理侨产经租房发还手续的民间机构。公司经理梁树雄先生告诉记者,华侨在海外多年,已经习惯了找律师行办理产权事务。一家一家找政府部门办手续,爬楼梯、看脸色,对他们来说是难以想像的经历,他们只需要把自己祖屋的详细地址告知代理公司,剩下所有的事情都归代理公司办,半年之内,客户一定能拿到房产。梁先生开玩笑说,反正他和他的员工都是国内长大的,看看脸色、爬爬楼梯没什么,只要有钱赚就好。这类专门代理侨产经租房的公司生意的确不错,梁先生手下一名员工私下告诉记者,客户一般给的手续费能达到房产价值的5%到10%,他一个打工仔一个月光提成就能拿到七八千。 尴尬的突破口 广东省发还侨产经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让海外华人、华侨树立回祖国大陆投资的信心,但是这个政策带来的连锁反应却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首先是兄弟省市同行的不满。记者要求广州市房管局方面提供该市发还侨产经租房的相关文件时遭到婉言谢绝。广州房管局地籍产权处办公室的梁小姐告诉记者,上面有指示,这方面的文件一律不得公开。记者问到原因,梁小姐回答,倒不是文件本身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只是他们承受的压力太大,其他地区的同行多次向建设部反映,广东的做法让他们的工作很被动。梁小姐说,他们之所以如此谨慎,也是出于保护经租户的利益,一旦国家对广东的做法叫停,最终受害的还是经租户。所以广东方面一直对经租房政策保持低调。 另一种压力来自相反的方向。梁小姐介绍说,侨产经租房发还后,不属于侨产的经租户要求发还的现象开始活跃起来。而且房管人员的说服工作更加困难了,他们也很难向前来申诉的经租户解释为什么华侨的财产要保护,本土公民的财产就不需要保护。总不能跟他们说国家需要华侨回国投资,而他们派不上什么用场吧。 在当地媒体的配合下,记者找到了一位陈老伯,他家在广州沙面的繁华街区上下九拥有一栋私房,上世纪50年代被被国家经租。陈伯年近八十,思路仍然非常清晰。他告诉记者,当年这条街就是富商集中之地,1949年,一条街上的街坊大部分都走了,他父亲考虑到自己家两个儿子,也就是陈伯的哥哥们都参加过东江纵队,所以没有随大流去香港。现在街坊们的房子因为是侨产,所以解除经租,都重新发还了,只有他家的经租房因为一家人一个都没走,不属于侨产,不在落实政策之列。 梁小姐告诉记者,房管局和市里领导也认识到这个问题,感觉不能对老百姓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应该真正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0年的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纪要显示,广州市正在考虑扩大经租房发还的范围,让更多的经租户得到实惠。 既然2000年已经下了决心,为什么直到今天仍然未能落实呢?梁小姐的解释是,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梁小姐认为,障碍应该不在广东这边。 跟进的希望 其他地方会不会在侨产经租房方面跟进,进而促进经租房问题的全面解决?记者在不少地方看到了这种希望。 家住武汉市江岸区小蔡家巷11号的柯道宏,其家族在汉口一带拥有多处房产。2003年7月,柯道宏的两个伯父,曾任美国洛奇航空公司总工程师的柯隆茂和曾任花旗银行副总裁的柯隆盛联名给武汉市市长李宪生写了一封信,要求发还柯家在中国的私人房产。 从柯道宏出示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这封信由市外办转给李宪生市长,先后得到了市长本人、市外事办袁主任、市政府阮秘书长、市信访办姜主任、市房管局范局长的批示。记者前往武汉市房管局采访时,正值该局开会讨论发还侨产经租房事宜,该局官员透露,会上专门谈到了柯家房产发还问题。这位官员还透露,李宪生市长已有指示,要求房管局加快落实国家已经颁布的私房政策,并责成房管部门对全市私房政策落实情况作一个详细的调查。 所谓“外交无小事”。毋庸讳言,在当前条件下,侨产房能够得到政府方面更多的关注。尽管从法理层次上看,解决一部分而不解决另一部分似乎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用比较现实的态度看问题,解决一部分总比全部拖住不办好。更何况,走在落实私房政策最前列的广东房管机构官员也暗示,如果其他地方跟进,开点小口子,发还侨产经租房,他们就会有勇气做出进一步探索。 (详情请见《经济》杂志1月号) [20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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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一、诉求的起因(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1980年1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4月19日 [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上访群众要求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规定重新审视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 质疑 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彻底否定 2005 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 《 关于 “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浬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 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滿,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二 、 我市已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0.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 1985 年 以后实行过 “带户发还” 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据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0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中办发[1980]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 “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意思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意思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 28号和其配套的 《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0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006[28]号《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 ,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已办结35件 。正在审理中的有514件。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已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 1956年 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意思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二.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 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00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2d3e2755d5714051 [20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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