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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行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2012-07-23 06:47:48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 浏览:2073次
行政复议是解决“官民”纠纷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方式、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百姓对行政复议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致使大量纠纷游离于法律途径解决之外。针对这一现状,国务院法制办经过三年多“民告官”新体制机制探索,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吸取经验基础上,力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体制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在国务院法制办24日召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限,有利于简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它可能会成为今后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本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 通过三年多时间的推动,试点工作进展平稳,成效初步显现。在黑龙江,仅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两年多就受理案件1500多件,总体纠错率在47%左右。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从三年多来的试点实践效果看,凡是相对集中、体制转换比较彻底的,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有明显提升。 针对当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在此次会议上要求,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在一级地方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处理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对尚未实现体制集中的试点单位来说,要根据现实与可能,把握好时机与节奏,积极主动工作,为逐步实行体制集中创造条件。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作者: 陈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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