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事件:精神病院也应问责
2010-04-27 14:18: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20次
2010年04月27日07:35 来源:《新京报》
河南漯河市大刘镇农民徐林东,因为状告政府,居然在2003年10月被镇政府强行关进了精神病医院,一关就是6年半。在舆论的干预下,一波三折,徐林东终于回家。
一个正常的公民为什么能被轻易地送进精神病院?相关的制度哪里出了问题?应如何补救?这些问题不解决,下一个徐林东,注定难以避免。
“被精神病”的个案,自然与地方官员滥权有关,这理当通过行政问责严惩不贷。但是精神病院助纣为虐,轻易丧失医学伦理的底线,也不应被忽略。
精神病院能够强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虽然不是公权力,但的确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并不像司法机关的人身强制措施那样,有法律明确规定,并处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所以,它很容易被滥用,沦为权力工具。而一旦被滥用,受害者就被剥夺了一切话语权、财产支配权、人身自由权。这是可怕的,而它的操作又是如此简便,难怪个别地方政府乐此不疲。
从法理上分析,精神病人不是犯罪,国家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所以各文明国家明确以“自愿治疗”为原则,以“强制治疗”为例外。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法律,而一些医疗机构丧失职业操守、依附于地方权力,使得公民生活在“被精神病”的恐惧之下。
事实很明显,徐林东思路清晰、言语适当,根本没有精神病,作为专业的精神病医生,应该比任何普通人都清楚。而从医院领导说“要镇政府批准才能离开”的话里,隐约可见他们屈从于当地政府的淫威,表现出了对生命和尊严的淡漠,默许、胁从了这一罪恶的发生。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强制治疗”的法律规定,但禁锢一个明显的健康公民,是有违医生的职业操守和起码的医疗规范的,这涉嫌违法,构成对徐林东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精神病院和镇政府涉嫌一同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镇政府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医生违背良知和专业,滥用“强制治疗”,该如何担责,显然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主治”医生和知晓内情的医院领导者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其行医资格;严重者,甚至理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让医生和医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真正有所敬畏。
《精神卫生法》(草案)已制定完成,其中明确规定了精神疾病治疗的“自愿原则”,在“准病人”被强制收治后,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组织2名以上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对其进行复诊。即便如此,也有律师怀疑其是“自查自纠”,缺乏制度制约,难以杜绝徐林东式的悲剧。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例如,“强制治疗”限定的人群严格,只针对“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的严重病人;除医生把关外,还有设立由医师、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审查机构,对病人拒绝“强制治疗”或无法表达的情况进行审查,最后,司法还起着最终把关的作用,病人及其监护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强制住院。
所以,只要法律完善,无论如何,像徐林东这样被强制“治疗”6年半的事,绝对不可能发生;更不可能发生“病人”和家属都要求出院,医院还要得到镇政府允许的咄咄怪事。我们希望将来的《精神卫生法》能充分考虑当下的现实,从制度上严密防范精神病的“强制治疗”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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