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使用年限内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
2010-05-27 21:54:2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15次
2010年05月27日 09:46 来源:北京日报
昨日市住建委介绍,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于6月1日起全面实施,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这意味着在一般住宅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内,房屋产生的质量问题开发商都要负担相应责任。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持有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近日颁布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将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发生费用。但在使用几年以后,房屋出现了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首先想到的一般都是找物业公司维修解决。而在通知中,明确了在一般住宅50年的设计使用期限内,开发商将对住宅质量负责,物业公司不再代人受过。
为了确保房屋质量,通知中对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开发商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记者耿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