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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我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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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3:16:48

yx33
327
想对网站提点小意见:我认为:此留言中帖子号数排反了,这样的排法,只要有人发布一个新留言,帖子号数即发生变化。即如果我现在发一留言。那我的留言就是第一楼,而原来的首个留言,就从现在的第四十二楼变为第四十三楼。这样如有人想对原来第几楼的某帖进行引用或发表意见,很不容易讲清楚是对那个帖子的内容进行跟帖。而且这种帖子的排序方式,也与其它网站的排法显然不一样,也不合理。故此建议网站站长,考虑一下:改变一下帖子的排列方法。同时,我这个留言,也不必留在这里,只是提请站长考虑一下而已。
感谢张老师的努力,并顺祝此网站人气越来越兴旺,为依法解决中国文革房和经租房,作出自已的贡献。
 
2010/12/7 7:18:13

何祚嘉
328
我家有经租房,58年时收租金每月70、28元,一改造就变成35、14元,当时生活最低标准是8元五口人生活怎么过,更可恶的是不划自畄房,每月交公房租金8、77元,这样一来我们每月的生命钱就只有26,37元,怎么过无人管了,害得我有病无钱治,差一奌命散黄泉,考大学变成终身遗憾,我不明白54年国家大 法-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为什么老百姓的财产得不到宪法的保护,我们糊涂了,除了宪法难道还有比宪法更大的法吗?!现在经租房被拆了,几百平方空地也没了,当初房子和土地是祖辈化钱买下的,49年南京解放后,毎年是交土地税和房产税的,怎么能设有仼何说法,说拿去就拿去,这不是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呀!现在国务院提出加强法治政府的迠设,我们拍手叫好,共产党永远是关心老百姓的,我们深信在加强法治政府的今天,会还老百姓的公平、公正和尊严的.
 
2010/12/5 13:11:26

网上亮剑
329
王子你好;你的情况和我的基本一样,请在qq里详谈1026982197,网上亮剑
 
2010/12/5 7:57:18

王子
330
我家也有近40间的“经租房”,只有政府给发的一张证书,三间自留住房也在“文革”中被政府强行以80元钱买去。父亲带着遗憾走了,留下了他写的申诉材料和那张58年发的政府经租证书,让我们儿女为他的父亲——我们的爷爷讨回个公道。那是爷爷和他爹两代人的全部心血和汗水。我们该怎么办?从何处着手?请高人指点。谢谢!
 
2010/12/3 10:39:23

学宪
331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房屋登记案件审理  
2010年11月17日 23:09:24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杨维汉)为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4条的司法解释将于11月18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是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的。

    这位负责人说,物权法刚公布时,各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就成为房屋登记案件审理中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物权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房屋登记的规定涉及两类行为,一是房屋登记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三类权利登记,以及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三类辅助登记;二是相关行政行为,包括是否准予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及撤销登记、收缴权属证书等行为。以上两类行为都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均为可诉。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连续转移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告起诉房屋登记行为时,如果对作为基础的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司法解释还对房屋登记案件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造成侵权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披露:房屋登记案10年涨200%困扰审判

有关机构报告披露:中国已成为全球活跃度排名第五的房地产投资市场!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背后是房屋登记领域纠纷高发,案件数量增长快,疑难问题多。

2000年以来,全国行政案件数量增长了20%,而房屋登记案件增长了近200%,在94类行政案件中排位升至第二,在案件总量中所占比达8%。

“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也积累了很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如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复印件和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和判断权限等。

“长期以来,这些问题令行政法官倍感困扰,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无疑可起事半功倍之效。”赵大光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
 
2010/11/18 15:45:49

学宪
332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房屋登记案件审理  
2010年11月17日 23:09:24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杨维汉)为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4条的司法解释将于11月18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是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的。

    这位负责人说,物权法刚公布时,各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就成为房屋登记案件审理中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物权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房屋登记的规定涉及两类行为,一是房屋登记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三类权利登记,以及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三类辅助登记;二是相关行政行为,包括是否准予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及撤销登记、收缴权属证书等行为。以上两类行为都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均为可诉。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连续转移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告起诉房屋登记行为时,如果对作为基础的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司法解释还对房屋登记案件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造成侵权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披露:房屋登记案10年涨200%困扰审判

有关机构报告披露:中国已成为全球活跃度排名第五的房地产投资市场!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背后是房屋登记领域纠纷高发,案件数量增长快,疑难问题多。

2000年以来,全国行政案件数量增长了20%,而房屋登记案件增长了近200%,在94类行政案件中排位升至第二,在案件总量中所占比达8%。

“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也积累了很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如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复印件和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和判断权限等。

“长期以来,这些问题令行政法官倍感困扰,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无疑可起事半功倍之效。”赵大光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
 
2010/11/18 15:43:41

333
江西卫视 2010.11.10日晚11:00-12:00 有一个节目 讲南京李氏有6个继承人,他们的后人分房产。58年经租后还留有200多平方自住,现房子要撤迁,当地要发还经租部分,查到挡案(清朝)、(民国)、(解放后)的房契是700多平方。退还后,后人们由于分房产,告到法院,法院最终找到有继承权的有75人,每人根据每房(6)的人数分割,最少的一个只分到0.25个平方。该节目说明南京已发还了经租部分。
 
2010/11/12 0:20:19

334
江西卫视 11.10日晚11:00=12:00 有一个节目 讲南京李氏6人分房产
58年经租后还有200多平方,房子要撤迁,要发还经租部分,查到挡案是700多平方,该节目说明南京已发还了经租部分。
 
2010/11/12 0:02:36

陈长勇
335
文革时不知道谁口头献给居委会的房子至今还作公房管理收我们的租金誓死维权请求帮助
 
2010/11/10 14:44:44

学宪
336
提案状态: 已递交相关部门  
 
编号:E政案第7375号 
案由(提案主题):建言十二五:开展“五清”运动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办:国土资原部 司法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中纪委 
提案人: 冰冻三尺了 政治面貌:群众 
内容:茅逐自荐 贵在管理

建言十二五:开展“五清”运动

1、清理法律的执行力度。立法意义深远重大!国家在即日止以前的法律、包括国务院条例、各部委、两高及地方、市、县级基层人所立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能兑现的、部份兑现都要查清原因、说明理由!对理由成立与不成立的必须废止与恢复兌现。特别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规,因为涉及强拆、上访、司法不公群众反映强的信访问题!必须严查实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2、清理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国家、中央人民政府即日前所有政策进行清查;对完全与不完全落实的或者完全不能落实的?必须查明情况立即落实与追究不能落责任。特别是低保、医保、三农、优抚等!得民心者得天下。


3、清理买官卖官及不称职行政工作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纪律清查各个组织(包括社会、混进党内、人大、政协等重要的)及公务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组织及个人予以撤销;对依职权安置、金钱买卖、色情、皇亲国威之便公务员,包括买官卖官的、虚假文斌、职称等职务必须清退。


4、清理房地产。依法清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位与土地出让金归库。不论是集体、国有土地对未经国家批准与已批准的都进行清查。督促依法办理颁发权证。彻查违法拆迁、征地还民公道。


5、清理小金库。对各项收、支全面清查。从村小组至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军队、银行、学校、机关、单位及工商、企业、社会等各个组织;包括干部财产、应激稅费。

 
建议:建言十二五:开展“五清”运动
 
2010/11/6 17:02:30

337
济南市历城区田庄村书记杨继军非法占地600亩 


 据网友实名举报   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田庄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杨继军,从2005年至今,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占农民可耕地,粮田,近600亩。非法建设商品楼近70栋,再进行不正当的非法销售赚钱牟取暴利,不管群众的死活。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从2005年对田庄村特大破坏土地,非法建设的案件就已经查处,认定。中央三令五申,保护耕地,不让土地流失,但是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把此案查处后,我行我素,变本加力,长期庇护,违法占地的当事人,一直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2005年田庄村首批开始非法占地几十亩,非法建设商品楼九栋。田庄村民多次用不同方式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但是2005年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案件认定后,用种种借口,把此案件长期渎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有铁的证据一份),造成后来仅有的近600亩土地,全部破坏,强行占用非法建设商品楼房近70栋。田庄村民没有土地,生活没有保障,至今大多数的村民一直居住在阴暗潮湿的危房里。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从2005年至今,五年多了,对田庄村特大非法占地案件,查处认定后,一直在渎职不向司法机关移送。给国家及广大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再次请求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把田庄村违法占地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广大群众怨声载道,天理不容。以上全是事实。请求中央及全国各级领导中外媒体,广大网友,在百忙中,给予关注重视,查处此案落实后,以法严惩当事人,把当事人,绳之于法。消除在社会上的极坏影响,还人民一个正义,
 
2010/10/30 13:25:58

nounou
338
我是吉林省长春市民,我家的房子没有房照,是83年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初城建和街道收我们500快钱~给我们了个收据,就说这样就是合法的了,我们也就这么过这么多年。可今年我们那被拆迁,而且是商业拆迁,本不该参与的政府,也就是朝阳区执法局,在我们不知请的情况下,半夜三点,把门锁撬开,把我们的房子给强拆了,等我们赶到已经来不及了,我们正要讨说法时,执法局周副局长竟破口大骂,还说让我们爱上哪告上哪告,说他就是法。结果真是,我们报110,110不管,找媒体记者,当地称为民的守望都市,也不管,我们如何维权?上告无门,只给我们每米一千的低额补偿,听说在我们要拆的地方房价已经涨到七千八了~政府本不该参与的商业拆迁,还有暴力拆迁,突击拆迁。都是违法的,可是我们上告无门,真的让我们很失望。希望有关领导能为民做主,我们有很多居民都是这样的。
 
2010/10/21 13:25:13

学宪
339
就要求归还经租房一事致中国的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公开信
中国的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自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出台以来,这场由贵党发动的‘经租运动’已经过去五十五年之久。
根据已知的情况,我们确信:从1956年至1966年,全中国共有近百万户城市私房主的合法私有房产被纳入国家经租,经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一亿平方米。
值此中国的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隆重召开之际,我们全国经租户再次重申要求归还全部经租房的坚定立场,理由如下:
一,61年前,贵党以军事手段推翻了民国政府,我们做为远离政治、略有薄产的普通市民,当年选择了留在大陆并积极支持新中国建设。我们很多人的私房都是响应贵党政府的号召或指令才出租的,目的主要是为帮助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时至今日,由于自家房产被经租,享受国家福利分房的资格被剥夺,我们的家庭成员又逐年增多,住房紧缺的情况十分严重。同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经租户基本沦为了城市贫民阶层,我们实在无力购置商品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
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及贵党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表述,私人出租房做为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不应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三,城市平民出租合法私有房产,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不构成‘剥削’。
四,贵党全面消灭私有制,尤其是消灭城市房屋私人所有制的大政方针,业已彻底失败。
五,出租房屋面积少(改造起点以下),为社会所做贡献也小的大陆私房主;国民党军政要员、敌视或畏惧贵党,弃房出逃的海外华人、华侨,他们的出租房却未被经租。这等于是支持贵党,贡献巨大的我们,反而是罪大恶极,以至于要将我们的合法私产加以经租并收归国有!这太不公平,难以令天下经租户心服口服!
今天是中国传统重阳节,众多老无所养、老无所居的年迈经租房主们,却依然为讨还公道而被迫四处奔波。我们郑重恳请十七届五中全会关注中国经租户这一特殊群体的悲惨遭遇,早日还产于民,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
                                 中国经租房产权人  谨呈
                                         2010年10月16日
 
2010/10/18 9:20:38

法律信仰者
340
转载;请不要把我们当傻子一样        你们的办公楼奢甲一方, 你们的公车横冲直撞, 你们的老婆孩子多在西方, 你们的二奶小蜜也很嚣张, 你们的住房有国家保障, 你们的待遇总在不断增长, 你们的吃喝有公款抵帐, 你们的娱乐有贿赂献上, 你们的工作可以打打麻将, 你们的出行有警车做伥, 我们的汽车得给你们避让, 你们的私欲每天都在膨胀, 你们的衙门永远都高高在上, 你们的眼里百姓是待宰羔羊, 你们的座右铭-金钱至上! 你们的外快捞的手都发烫, 你们的格言-有奶便是娘! 我们的供房必须象奴隶一样, 我们的工作是越来越忙, 我们的工资却多年不涨, 我们的医疗费越来越贵, 我们的食物越来越脏, 我们的苛捐杂税越来越长, 我们的日子越过越绝望, 我们的冤屈已无处申张, 我们的权利已被你们遗忘, 我们民工活的象牲口一样, 我们矿工每天都在面对死亡, 我们的父母被无情的“下岗”, 我们的子女就业非常紧张! 我们知道你们虚伪的模样, 请不要把我们当傻子一样。
 
2010/10/13 14:04:15

weiwei
341
发表于 2010-10-3 14:1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怎么也搞不通在我国我党法律法制逐渐走入健全的今天,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证。在十多年前市房地部门剥夺了我的知情权,选择权。2000年7月又剥夺了我们的继承权,补偿款也没了再次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什么决定,他们应该有告诉我们的义务。我们始终认为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不管权力有多大,但他们都无权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都无权剥夺我们的继承权。但目前看来根本没有结果。我坚信在中国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今天我们的沉冤会得到昭雪,我始终坚信我们的党无论阻力有多大,都能以我党的原则为宗旨: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还我们的祖父一个清白。
 
2010/10/3 16:37:22

weiwei
342
中国的共产党武汉市委统战部:     我们是辛亥革命老人彭东亭(别名彭启金)的孙女. 彭汉宜,彭慧。(见附件1)。  祖父生前一直享有各种应得的待遇。68年病故后,70年我们街道就强行霸占了他老人家的房子(办公)。为达到长期占有,竟然污蔑我祖父是工商业(见附件2)。其目的就是强行霸占他老人的房子。于是在1978年11月抛出一个革命委员会文件,[桥革(1978)26号文],将我祖父的合法遗产房子没收了(见附件3)。我们很是不服.为此上访几十年,今年武汉召开两会期间,我们又向市人大反映此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将此投诉转交到市房地部门后,由桥口区房地部门“解私办”给我们一个信访回复(见附件4),让我们很是震惊,在党的落实私房政策时,市房地局落私办承认是我们街道胡搞乱来,且又不按照政策给于落实,说什么不是文革期间没收的,不能落实,其目的是原房还在。92年4月我们的房子被桥口区房产公司拆除。95年9月却由市房地局以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作出撤销197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又以原房拆除,将我们的产权房186.23平方米以14.325.60元作为补偿(见附件5)。我们无法接收,我们在95年1月回迁还建房时,面积超出部份却是按每平方米2200.元以上的价格购买,还不是产权房,必须付房租。这公平吗?我们也查到武政办(89)234号文件(见附件6)。无法确认80./每平米从何而来,也不知道这是根据国家政策的那条那款?而且再2000的7月私下又以照顾彭宏弟(继承人之一)购买他们提供的一套60.99平方米商品房为条件,胁迫彭宏弟将补偿款抵扣到他购买商品房的房款里。所有这一切我们都不知道? 作为市房地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为何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和相关文书告知我们。他们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我们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几个方面:剥夺了我们的1.知情权。2.选择权。3..起诉权。4.财产权。5.继承权。 .  总之,市房地主管部门这种行政行为是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完全是霸王条款,搞的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造成的错误损失怎么全部由我们来承担?这完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家很冤枉。58年10月考虑国家当时很困难,主动将大部份房子交国家经租(见附件7),留下是自住房。【国房字(64)21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再改造第2次,何况我祖父是靠劳动慢慢购置的,是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恳请贵部门能为我祖父讨一个公道,澄清事实真相,以维护辛亥革命老人后裔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祖父为国家贡献青春,最后却被落下一个人财两空,还污蔑为工商业的成分。我父亲单位政审结论是城市贫民(见附件8)。几十年来我们不断上访,却还是没得到真正的解决。叫我们如何面对现实——即将到来的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我们今来信向贵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希望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辛亥革命老人的财产怎能被非法侵占?                                 此致                           附件共  8 份                                    电话1
 
2010/10/3 14:48:17

彭汉宜
343
中国的共产党武汉市委统战部:     我们是辛亥革命老人彭东亭(别名彭启金)的孙女,彭汉宜,彭慧。(见附件1)。  祖父生前一直享有各种应得的待遇。68年病故后,70年我们街道就强行霸占了他老人家的房子(办公)。为达到长期占有,竟然污蔑我祖父是工商业(见附件2)。其目的就是强行霸占他老人的房子。于是在1978年11月抛出一个革命委员会文件,[桥革(1978)26号文],将我祖父的合法遗产房子没收了(见附件3)。我们很是不服.为此上访几十年,今年武汉召开两会期间,我们又向市人大反映此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将此投诉转交到市房地部门后,由桥口区房地部门“解私办”给我们一个信访回复(见附件4),让我们很是震惊,在党的落实私房政策时,市房地局落私办承认是我们街道胡搞乱来,且又不按照政策给于落实,说什么不是文革期间没收的,不能落实,其目的是原房还在。92年4月我们的房子被桥口区房产公司拆除。95年9月却由市房地局以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作出撤销197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又以原房拆除,将我们的产权房186.23平方米以14.325.60元作为补偿(见附件5)。我们无法接收,我们在95年1月回迁还建房时,面积超出部份却是按每平方米2200.元以上的价格购买,还不是产权房,必须付房租。这公平吗?我们也查到武政办(89)234号文件(见附件6)。无法确认80./每平米从何而来,也不知道这是根据国家政策的那条那款?而且再2000的7月私下又以照顾彭宏弟(继承人之一)购买他们提供的一套60.99平方米商品房为条件,胁迫彭宏弟将补偿款抵扣到他购买商品房的房款里。所有这一切我们都不知道? 作为市房地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为何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和相关文书告知我们。他们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我们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几个方面:剥夺了我们的1.知情权。2.选择权。3..起诉权。4.财产权。5.继承权。 .  总之,市房地主管部门这种行政行为是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完全是霸王条款,搞的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造成的错误损失怎么全部由我们来承担?这完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家很冤枉。在58年10月考虑国家当时很困难,主动将大部份房子交国家经租(见附件7),留下是自住房。【国房字(64)21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再改造第2次,何况我祖父是靠劳动慢慢购置的,是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恳请贵部门能为我祖父讨一个公道,澄清事实真相,以维护辛亥革命老人后裔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祖父为国家贡献青春,最后却被落下一个人财两空,还污蔑为工商业的成分。我父亲单位政审结论是城市贫民(见附件8)。几十年来我们不断上访,却还是没得到真正的解决。叫我们如何面对现实——即将到来的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我们今来信向贵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希望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辛亥革命老人的财产怎能被非法侵占?                                 此致                           附件共8份。如需查看请与我们联系。谢谢 。                                    电话 ;15907135202       为辛亥老人伸冤,喊冤。
 
2010/10/3 14:44:13

肖静
344
江汉区法院法官朱卫斌胆大枉法,与对方一起非法侵犯我房产

    我是协和医院退休职工,现向广大网民控告江汉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朱卫斌胆大枉法,为虎作伥,与对方当事人一起共同非法侵犯我房产一事。在程晶诉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协和医院与我撤消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诉讼中,江汉区法院行政庭不依法公正判决,而是故意帮助程晶胜诉,侵占我的合法房产。
    1999年协和医院与北斗实业发展总公司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住房126套。我作为医院职工,符合购房条件,于是向单位交纳了十一万余现金,加上单位应该给我的房屋补贴6万和一套居住的没有产权的房产,购买协和医院帮忙订购的一套住房。协和医院代我们向开发商缴纳了房款,开发商根据协和医院提供的名单分别出具正式发票。我们126户职工又分别跟开发商签定了商品购房合同,出具委托书,委托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01年12月,房产证与土地证均颁发,由协和医院统一代领两证。后来因为协和医院拒收我现住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并隐瞒了两证已经颁发的事实。2003年,程晶从中南医院调入协和医院,协和医院又把本属于我的房子卖给了程晶。到2008年,我确切的知道房子的两证办在我的名下,于是找医院,信访局等单位,要求解决此事,一直未予以解决。程晶于2003年至今一直占据本属于我的住房,并将其出租。2009年12月,程晶反向江汉区法院请求撤消我的房产证。法庭上,协和医院与程晶陈词互相矛盾,很多内容根本不能自圆其说。但居然受到江汉区法院的支持,撤消了我的合法财产。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现实,撤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颁证行为都是错误的。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特向网民控诉江汉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有法不依,故意枉法的行为。求大家关注和帮助! 

                               控诉人:肖静
                               2010年6月22日
 
2010/8/30 14:08:04

学宪
345
用法律的武器向不合理的违法的房产局要回我们的租屋!
 
2010/8/16 15:07:22

龙腾四海
346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为何暗扣执行款?八年执行不到位!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2年12月18日就《青年广场预售商铺纠纷案》下达民事判决书以来,分数次返还原告当事人88.3%的执行款后,一直没有执行按

法院判决的返还全部款项,总推脱已经没有钱可供执行。经原告诉讼人一再追讨,江汉区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在本地媒体报纸上刊登公告,称“受原青年

广场稳定工作专班的委托,本院拟将其为未起诉的集资户预留和部分集资户尚未领取的集资本金及存储利息等共计559,397元,向参加诉讼且选择现金方

式返还集资本金的青年广场集资户按比例发还。经测算,已领取集资本金70%的集资户还可发还其集资本金的18.7%;已领取集资本金88.3%的集资户还可

发还其集资本金的0.4%”。等于变相承认确实还掌握部分执行款。这也是原告当事人捍卫自己权益的一次胜利。然而,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中法督

【2006】76号文件载明:“经法院判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专班协调,江汉区法院2002年将青广部分房产拍卖变现5700万,前期追款1700万,集资户以合

同购房6400万,全部用于兑现集资款”。以上款项合计有1亿3千800万。而根据江汉区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判明,全部诉讼标的额是1亿3千214万,也就是

法院掌握的13800万兑现100%应返还款13214万,还余有约556之多,判决下达八年来,实际兑现只有88.3%,法院总说没有钱了,那我们就要拷问法院

:标的额13214万,已兑现88.3%,即11667.96万,法院掌握的是13800万,减去已兑现的应该还有2100多万!原告人的这笔血汗钱到哪里去了?!这里

面有何见不得天日的勾当!青年广场的案件到现在已十二年,法院立案至今十一年,法院判决返还全部集资款也过去八年了,八年抗战加三年解放战争也没

有这么长的时间!根据以上匡算,青广案不是没有钱可供执行,这里面一定有鬼!我们也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
武汉青年广场讨要购房款的当事人:
闫保山  李燕华  桑  田  范银塘  黎咏生  王品珍  万福忠  万  玲  杨  涌  杨  军  姜晓明  夏正才  袁光稳  卜寿均  万凤珍  王锦学  夏莲香  兰悦坤  冯家栋
陈洪钱  陈宇波  刘铁战  刘公钦  肖  斌  赵  冰  朱世庆  李伊模  吴宣子  邢丽华  刘佑俊  简义玲  马琴芳  胡兴解   胡码英  徐俊人  蒋文海  钱绍光  陈良建
李明泉  陈文卿  毛家财  沈瑞芬  周良喜  董太兴  陈海梅  董  晖  李  敏  陈艳霞  吕其璋  朱合浦  何自强  吴守正  曹业田  沈晓书  肖秦玉  陈亚琪  肖德琇
刘冬琪  常鹏高  陈先蓉  倪美清  王正英  贺祖雄  胡继荣  龚骏逸  樊  悌  张恩银  张汉银  程遵树  刘连喜  陈敬钰  王龙生  王应新  周利军  沈  博  李汉民
黄淑姣  周丽云  孙汉英  卢世珍  王秉莉  卞明复  孙洪恩  王建辉  李  骥  凃寅男  高劲珍  高国辉  张春香  湛一民  谢康伟  黄承英  袁光稳  李  秀  黎咏生
王品珍  崔登泰  周成林  周玉和  胡启昌  袁映玉  余养易  刘开宏  刘兰英  范永财  辜爱武  卜寿均  朱合浦  肖承春  胡庆安  周淑苹  谢嘉达  谢继荣  林瑛
刘曼卿  刘梅卿  刘一卿  于寅生  刘祥云  杨天潮  杨天亮  王智明  晋志英  晋月英  彭丽华  刘铁立  刘天菊  罗锦秀  项桂先  张玉玲  司  静  刘洪兴  程晓苹
曲宝娟  杨金明  陈光汉
 
2010/8/9 16:25:08

yaosanqq
347
经租房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国的共产党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扩展阅读: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293d850100030m.html ;

开放分类: 
法律 
“经租房
 
2010/8/8 10:58:29

yaosanqq
348
四川新闻网泸州频道6月17日讯(记者 王燕)您知道什么是“经租房”吗?它不是经济适用房,更不是普通的出租房,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是在另外一些人心里,“经租房”意味着刻骨铭心,意味着家族民怨的改变,前段时间,国内诸多知名媒体对北京的“经租房”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半个世纪之后,谁也不曾想到,“经租房”又被旧事重提,然而,今日,泸州市民杨大妈也为了“经租房”这个困扰她多年的事情,找到了本频道的记者,讲述了她为了这三个字,一直郁闷了很多年来的维权之路以及复杂的心情。 
  “经租房”半个世纪的纠葛 维权路漫漫其修远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8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两年后,全国开始制定不同的经租房地方规范,根据不用的情况,给予每户相应的租金。

  据杨大妈反映,其父的房子在1965年被纳入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范围,面积为156.2平方米,当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切证明都交到了当时的四川省泸州市人民委员会,杨大妈和自己的几个兄妹每月得到国家的经租房租金3.8元,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国家中断了这份经费的发放。改革开放以后,到了80年代,中国出台了对于这段历史问题的纠正对策,大量返还被挤占、没收的城市私房,1982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对部分错该的私房予以返还,当时,这样很多经租房房主看到了希望。



维权路上的一张张“证明”

  1987年,泸州市出台了泸州市人民政府第75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份文件对泸州市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作了补充的说明,并对经租房的错该进行了纠正,并说明了了返还的条件,“分户不足8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返还”通知第二条:……在私改前,已分户并契税的应分户计算,在私改前已分户,但未契税的也应分户计算,住房分户未到80平方米的应予返还。杨大妈的情况属于后者,也即是,杨父的房子在其死后继承人分户时每户未到80平方米,按75号文件的规定,应予返还房主。在2004年,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再一次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杨大妈的经租房维权路似乎又看到了希望,但到今天,2009年,房子能否”回来“依然是一个问号。杨大妈拔指一算,对于自己经租房的维权之路,已经追了近20年了。



位于下平远街的21号楼曾经就是杨大妈父亲的老房

  房管局产权科负责人回应:经租房的问题复杂

  据负责人解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不是一个人,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这里牵涉了历史的变迁,时代的改变,政策的变动,以及中间法律条文互相抵触的诸多环节和问题,目前,经租房退还的先例还没有,工作很难开展。

  目前,黄科长正面回答了杨大妈提出的疑问和要求,黄科长说会进一步核对研究75号文件中细节和步骤,如果杨大妈的情况和75号文件相符,将会把事实报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作进一步的讨论,对于泸州市经租房的问题,在80年代末,曾经处理过一批户主,而如今,已经过去20年的时间,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关于经租房的相关规定,退还经租房房主的依据无从查找。据有关专家认为,强势者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公有的地皮,就是无主的地皮,可以随便圈到私人或者利益集团口袋中。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才是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经租房所有权人显然是最大的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的被拿走达几十年之久,至今尚无说法也许,无论对于政府还是百姓来说,经租房的回归都将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本身。
 
  
 
编辑: 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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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8 10:46:56

yaosanqq
349
再回首一下我们或上辈所亲历,类似的祸国殃民,违法坑民的事件。远的如反右、文化大革命,近的如毒奶粉、民工工资、强制拆迁,西安体彩宝马案。哪一件没有经历相似的过程?最后,哪一件又不是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当事人团结一致,极力抗争,得到社会包括全人类广泛关注、同情、声援、支持得以妥善解决?

综观我们的维权经历,当事的我们却是各行其是,使违法者仗恃手中的权力各个击破。我们虽有“法”在手,却是奈何不得。

呜呼:国法!

呜呼:散沙!

“散沙”们,快凝结成支撑国法的基石,树起她应有的尊严!让国法镇住蹂躏、践踏她的“政策”,让国法埋葬祸国殃民之违法者!

全国被非法剥夺合法私有财产的“经租户”朋友们,时不我待,紧急行动起来,结成最强大的依法维权的力量,维护我们应有的合法权益!

同道朋友们: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同其他类似维权事件一样,一切作壁上观,一切悲观失望,一切畏难退缩,一切守株待兔,坐等开恩,企盼违法者良心发现,善心大发的奇迹出现的作法和想法都是错误的。只会助长违法者继续违法,践踏国法,危害国家和人民,继续侵占我们的合法财产。这只对违法者有利,对我们自己有害,只会使我们错失维权良机,只会葬送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道朋友们:我们应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国际社会中的华侨同胞,不分贫富,不避尊卑,最广泛地联合、团结起来,聚成最强大的依法维权的力量,万众一心,一道努力,才能使我们的维权之举成功,舍此则无希望,为徒劳之举。

大家都应清楚,一切狭隘的,以地域、地区划地为牢的维权行动,在此地区、此地域违法势力主政的情况下,都是徒劳的。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的。因为,我们所要求依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归还被非法剥夺的“经租房”,早就成为那些搜刮民脂民膏之饕餮的心尖肉。他们能甘愿“割肉”偿还?

地方政府要保护其既得利益,他们明知自己的做法违法,应纠正。可就是凭执掌的权力,无赖似地不予理睬“经租户”们的合法、合理要求。但他们的内心又是万分地害怕“经租户”们集体维权上访,害怕其违法丑行公诸于世,被社会关注。笔者曾就“经租”、“私改”问题在多个论坛上发帖,但均被以“不适合”或“非法”为由拒传,或被蛮横地“400%删除”。这说明什么?这是为什么?答案不是昭然若揭?

再从国家决策层看,如此重大,如此违法之严重,牵涉如此之面宽的大事,他们能没有一点所闻?可为什么民众就听不到一点来自高层的声音?这说明什么?这种又是为什么?如没有分析、估计错的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面临的阻力大。他们没有看到,没有认识到“经租户”们依法维权,支持他们依法治国的力量和决心有多大,有多坚定。

我们只有最广泛地联合、团结起来,形成最强大的依法维权的力量,支持党和中央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自上而下,断掉违法者退路――废止悖逆国法,滋生社会不安定隐患,演奏社会不和谐杂音,早该随产生它的那段历史同去的“政策”;抽掉违法者烹饪违法所得美食之釜底薪――销去支撑违法作为的权力,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收回“经租房”,这是我们自己的事,没有任何人会恩赐、施舍,更没有谁会良心发现,忍痛“割肉”,甘愿奉还。要收回上辈血汗所换合法财产,只能我们自己争取。

同道朋友们,我们还顾忌什么?有党和中央政府撑腰,有党和中央政府赐予的法律武器,有全国各地千百万被违法侵权的“经租户”,我们还顾忌什么?只要大家团结起来,坚定地支持党和中央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铲除一切危害构建和谐社会,消灭一切滋生社会不安定隐患的尉因素,我们还愁什么公道不能讨回?还愁什么合法权益不能维护?

正义的事业我们能己责旁贷?畏难不为?

正义的事业我们能坐视人为?自轻不为?

同道朋友们,携起手来,同心同德,为我们依法维权的胜利
 
2010/8/8 10:23:45

yaosanqq
350
致全国依法维权的“经租户”朋友们的公开信

回顾多年来的维权历程,是不是可以说不堪追忆?我们的物力、财力耗费了,我们的青春逝去了,甚至我们宝贵的生命也不知觉中因维权奔波而被岁月消耗、吞噬。可是再看看我们作出这么大的牺牲,换得了什么?除了更多沉积肚内的屈辱、伤痛,增多的白发,更多更深的皱纹,我们获得了什么?获得了什么?

为什么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中国,我们手中的国法却是一纸空文?不抵那悖逆国法,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演奏社会不和谐杂音,早就该随那段历史同去的“政策?为什么??

大权在握,使既得利益者在利益趋使下,公然弃公理,藐国法,冒天下之不韪,坚守其违法之阵地。这是其因之一。

维权者一滩散沙,各自为政。这是其因之二,且是最重要,决定维权之命运的原因。

全国依法维权的“经租户”维权经历中,所得到的答复几乎如出一口:还照“政策”处理,只按“政策”办,“等新的政策出台”。至于法么――不谈。因为答者大权在握,他们可以唱着“法”歌干“政策”事。因为在那里,权就是法,除更大的权外,谁能怎样?谁能阻止他们唱“法”歌,却干“政策”事?

正是“散沙”之散的致命点,使依法维权者虽手握国法这把“尚方剑”,却因挥剑之手乏力,使违法者肆无忌惮,能恣意妄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坚持高祭祸国殃民,阴魂不散之“政策”,冒天下之大不韪。
 
2010/8/8 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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