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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0日武汉市房产局关于拆除托代管房屋补偿建议函的复函2010-04-17 04:33:4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133次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房函(2004)45号 市房产局关于拆除托代管房屋补偿建议函的复函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收到你单位《关于拆除托代管房屋拆迁补偿修改建议的函》,我局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研究,对干拆除托代管房屋的补偿,我们仍坚持按“关于托代管房屋拆迁补偿的通知》(代拟稿)实施。其理由是: 一、关于托代管房屋的内涵 托代管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因不在本市或本人确实无力经营管理的房产和其他由所有权人申请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房产。 代管产是指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或所有权人不在国内又未委托,其下落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房产。对于这类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掌握使用和修缮变动情况,在国家建设征用或翻建时要进行估价并做详细记载。 二、托代管产的管理 托代管产租金收入管理和结算工作方面是有区别的:代管产房屋签订代管合同。托管产租金收入中应留储税款、管理费、托管房屋里巷工人工资、托房清洁费、修理尊被基金。净余之款由房主支取。对这类房产管理,我们与业主签有托管合同,在经租管理上有托管帐号。对收取的租金专户储留,与一般直管公房有本质区别。 托(代)管房产业主在进行委托的时间多在l956来-1958年,房产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后把这些房产分别出租给个人和单位(如市人才中心就是托管产,业主在香港,曾多次回国要求发还)。还有许多业主大多在国外,有许多曾回国要求解托.但因目前没有政策来执行(广州对华侨的托管产己全部发还给业主)。 三、存在的分歧 l、托代管房屋产权的认定的问题。你中心提出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代管房屋主张所有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代管,并由代管单位与合法权利进行经济结算。代管期满,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满一年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人民法院以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这一类代管房产公告期满后由人民政府已无主财产依法收规国家或集体所有,我们俗称代改接。代管产改接管产后,该房产纳入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范围。 2、托代管房屋使用、出租的管理的问题。你中心建议函第三条引用的“武汉市房产条理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房地产经营单位代管的房产,按照直管公房管理,”这类房产若历史上没有由“代管产”改为“接管产”,只是收租、维修按直管公房管理,但在产权管理上,仍属托代管房产。如代管期间业主主张发还产权,经审核符合规定,是应该发还的。 四、外省市做法 外地城市在开发商缴纳土地批租费时,一次性将开发地块上托(代)管房产拆除后对业主(产权人)的拆迁补偿金交给财政。在拆迁以后,居住在托(代)管产的住户和企业租户应妥善安置处理,不能面临扫地出门,政府要管出路,因此,为了社会稳定,应除对托(代)管房产给予产权人(业主)l00%的拆除补偿金之外,对住户或承租单位给予拆迁补偿金的80%补偿,视同直管公房。 特此致函。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公章) 主题词:房地产托代管产 补偿 函 抄送: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稳定办。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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