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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04-17 07:26:0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1558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政办〔2009〕8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房产局拟定的进一步加快推进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江岸区房产局 2009年12月20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武政办〔2009〕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以下简称“解私”),结合工作实际和2009年6月市解私办组织的政策研讨会的研讨成果,特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解私”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调整江岸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解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名单附后)。区解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解私办),办公地点设在区房产局。

二、职责分工

(一)区解私领导小组受区政府委托履行相关职责。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统筹安排,部署推进全区“解私”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支持。对区解私办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终审。对申请人针对区解私办回复有异议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集体研判和审核,并予以最后回复。对申请人诉求的合理部分和确有住房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策规定集体研究,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下发各类决定文件。

(二)区解私办负责“解私”申请案件的受理、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按政策可以落实的,提出初审意见和补偿方案,上报区解私领导小组审批。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及时对申请人予以回复。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提出初步处理方案,供区解私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三)区国资公司负责填写《房屋情况调查表》。对有争议的,如是否拆除、改建、维修;是否领取补偿款等问题,区解私办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认定,实事求是的依政策回复申请人。

(四)区法院、区法制办负责“解私”工作中相关法律、政策等问题的研判和把关。

(五)江岸公安分局、区维稳办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维稳工作。对围堵机关、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对重点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稳定。

(六)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区级“解私”的专项经费。

(七)区信访局负责“解私”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政策宣传及督办工作。

(八)区监察局负责“解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纪律监察。积极介入,参加对个案的研讨。

三、工作安排

(一)2009年11-12月完成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对已受理的全部申请再次进行梳理,形成初步意见。

(二)2010年1-2月,拟定可以落实的33起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补偿方案,并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三)2010年3-4月,落实兑现已批准的补偿方案;回复所有政策范围外的申请。

(四)2010年5-6月,对重点疑难案件和突出矛盾进行集中讨论研判,对整个工作进行收尾,整理案卷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解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从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兼顾各方面正当权益和利益,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建立高效的联合办公和联动机制,有效的整合各方面的力量。

(二)完善管理,健全制度。解私工作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进一步健全会议讨论、会签审批等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认真整理解决私房问题工作的详细档案,要将历史资料整理成册。对个人诉求、基本情况、房屋调查、政策依据、解决方案、房源安置、资金使用及重点人的稳定包保情况等做出详细记载。对各类案件做好分类和统计工作。

(三)加强引导,维护稳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接访中可以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对文革前无偿交公房产,可作为特殊情况,按《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接管代管交公私房等遗留问题的批复》(武政办〔1984〕197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部分低保、残疾、重症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按政策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解私”专项经费中支出。补助标准不超过补偿金额的20%。

(三)对应处理而未处理的私房,除业主或业主合法继承人经核实未享受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而确需自住的以外,原则上不退原房。



江岸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 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叶方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功明(区房产局局长)

成 员:佟慧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德晶(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胡建军(区监察局副局长)

俞礼众(区法制办副调研员)

张才继(区稳定办副主任)

张乃平(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利生(区信访局副局长)

冉 波(区房产局副调研员)

曾宪明(区国资公司副经理)

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功明同志兼任主任,冉波、曾宪明同志兼任副主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落私△ 方案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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