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己打官司?(上篇)
2011-08-04 18:31:2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959次
如何自己打官司?(上篇)
【说法】 黄锦西 (2011-08-01)
上一期我谈了被人恐吓,可提出私人检控。《新汇点》主编问是否也可写一篇私人检控怎么进行,我很同意。今天就谈谈私人检控应注意的要点,以及有关的一些简单法律知识。
大F官曾说过,随着国人教育的日渐提高,私人检控的案子会越来越多。根据法庭的数字,2008年向推事投诉的案子有4000宗,2009年则为4600宗。
牵涉刑法、诉讼法和证据法
私人检控也是正式诉讼,它毕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刑法、诉讼法和证据法。对原告,它有法律知识方面的要求,也要求他要有一定的能力,不是那么容易。我相信投诉过后,能自己不请律师而进行提控的,可能不会很多,大部分人请律师代提控。所谓能力,我是指有一些组织力,不胆怯,够镇定,态度与举止从容。
原告必须知道要入被告以什么罪,犯罪因素是什么?在哪一条法令下,刑罚又是什么?这样才能草拟控状,案件才能审讯。
我曾与一些起诉人聊过,他们说在这方面,不能期望法官会帮他们。这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对抗式的,双方在庭上各陈其词,法官恪守中立,不偏不倚。若法官帮原告准备案件,不是对被告不公平吗?也可能产生偏见。
信心和坚定有助于审讯
原告要作充分准备,案情经过要仔细记住,不要遗漏重要细节,记录下事情经过,一幕幕印在脑海里,这样才能有条不紊地把案情展现给法庭。他要知道他是在摆事实讲道理,要有自信,因为他是在帮法庭裁决。他的信心和坚定,有助审讯的有效进行。
审讯当日要提早到庭,审讯时讲话大声一点,慢而清楚。若对方作假证或法官最后判你输了,不能激动更不能冲动。好好准备把证据提供给法庭,不要无故借题发挥,不要任意发泄。
盘问对方时,不要问无关联的事或提侮辱性的问题(亲身打官司较容易按捺不住和冲动)。若原告及证人需要通译员,则审讯日前就要通知法庭,以便预先安排。
你若不服所判,在判决后的十天内须通知刑事注册处你要上诉。若你不满被告被判无罪,则须总检查署同意方能上诉。
如果审讯前能到任何刑事庭去看看其他案件的审讯,习惯一下法庭环境,会有一定的帮助。法庭是肃穆庄严的地方,很多人会因紧张而讲错话。所以,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要有所准备。
须把“主要事实”呈现给法庭
审讯时,原告必须把“主要事实”呈现给法庭。“主要事实”,是指这事实本身或与其他关联事实相接合,必然说明原告所主张或所否认的某些权利或责任确实存在,并且也说明其性质或范围。
在刑事案中,这“主要事实”是构成被告罪名的主要因素:若某一方所呈现给法庭的证据,让法庭相信这“主要事实”真的存在或极可能真的存在,他就算证明他的案件了。
例如:你是保安员,A随便停车,当你告诉他不能这么做时,他很生气,骂你、向你吐痰,让你觉得惊恐。这案子的主要事实是:(一)你与A有一些纠纷,A因此骂你,向你吐痰; (二)你很惊恐; (三)A这么做是故意的。法庭若接受了“主要事实”,犯罪事实表面上就确定下来了。
但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因事情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或没有直接证据而无法证明,那就要靠其他间接的“关联事实”了。
例如:1963年洪桑尼与女友出海潜水谋害案,不可能有“直接事实”,因除被告外,没有人亲眼看到发生什么事,只有靠“其他关联事实”来推论。譬如说洪桑尼当时是破产人士,替女友买了高额保险,受益人是桑尼的母亲;出事时他没立刻下水去搜救女友;女友失踪后24小时内就去报领保险金;后来找到女友的蛙鞋,发觉有被利器剪破的痕迹。这些呈堂的相关事实构成“环境证据”,让法庭不得不推论出其女友是洪桑尼谋杀的结论。
可向法庭提出相关证据
所以,如果原告有相关证据的话,也可向法庭提出,以作为佐证,以便更有力支持原告的证词。例如:上诉停车吐痰案,如果保安员衣服有痰渍,或事发时有当场记录被告汽车号码,这些相关事实皆可作为证据呈堂,帮忙法官判案。
因此,如证据学家史蒂芬所说,相关事实是与“主要事实”如此地关联着,即按照事态发展的常理,它能大致证明“主要事实”确实存在。
记住,虽然是私人检控,但还是要遵守刑事案的基本原则,即原告提出的证据必须是能排除所有任何合理的疑点,这样才能入被告的罪。
下篇:如何证明“主要事实”?
(作者为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与技术部门)
《联合早报》 (编辑:叶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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