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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2011-08-31 22:24:1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274次
(试 行)
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省信访局接待省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湖北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来省上访群众有关事项。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既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又规范上访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中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置意见: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集体访; (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加盖接谈印章,填写接谈员代码。对集体访,安排5人以下代表接谈。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见附件1至6),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由计算机自动分类编号。 (二)接谈 1.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在计算机中录入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2.接谈后,需省直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5),作归口处理。此单由计算机自动编号。 需地方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6),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此单由计算机按市州自动编号。 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对来访事项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大规模集体访,可请相关地方和部门前来联合接待处理;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集体访一般不作归口处理。 4.对重要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处领导审定。对需要呈报省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要写出呈报提纲报局领导审定。 (三)办理 对群众来访事项要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 上报的载体有:《信访要情》、《信访简报》、《信访情况通报》、《省领导信访接待纪要》等。 (1)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 大规模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等信息,可刊登《信访要情》。 (2)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以及定期对来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的情况,编写《信访简报》。 (3) 对需向地方反馈的群众来省上访情况和我局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以及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方或部门因信访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等,可编写《信访情况通报》。 (4)对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的情况,要写出《省领导信访接待纪要》报领导审定。 2.交办、转送 (l)交办。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2)转送。对需有关市、州或省直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对发函转送以及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有关市、州或省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 采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发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发函交办、转送来访事项原则上送有关市、州和省直部门或其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抄送相关信访工作机构。 3.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处、局领导同意,可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联合接待上访群众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四)督查督办 严格按照《湖北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时限报结果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五)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要简短,结构层次要清楚,内容要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并按审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报省领导同志的文稿,由局领导签发;送地厅级单位领导的文稿,由处长签发;其余文稿由副处长签发。 (六)汇报材料的处理 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原文稿签发人审核。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七)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 (八)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规则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妥善处理。 (九)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应在计算机中拟写复信稿,按审阅审批权限送审。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省信访局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省卫生行政部门处置。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地方有关部门支付。 (三)其他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档案管理 按照《湖北省信访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 来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过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专卷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告知单、文稿签批单、文稿清样、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普通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访后信、自动汇报等文字材料。 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六、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省信访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鄂访复字〔2005〕×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月×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向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年×月×日
鄂访复字〔2005〕×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月×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向(人民法院、仲裁、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年×月×日
鄂访复字〔2005〕×号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月×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本局决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年×月×日
鄂访转Z字〔2005〕×号
来 访 事 项 转 送 单
××厅(部、委、办、局)信访处(科、办): ××市、州〈或部门〉×县××等×人来省上访,反映××××××××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请予以接待处理。 联系人: 电话:
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年×月×日
注:1、此单由上访人转呈接待单位,武汉市内2日有效,外市、州7日内有效,涂改、复印无效。 2、有关部门接待场所的名称、地址和乘车路线。
鄂访转A字〔2005〕×号
来访事项转送单
××市、州信访局〈办〉: ××市、州〈或部门〉×县××等×人来省上访,反映××××××××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请予以接待处理。 联系人: 电话:
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年×月×日
注:此单由上访人转呈接待单位,武汉市内2日有效,外市、州7日内有效,涂改、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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