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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6月2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请示报告》2010-04-16 22:43:3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506次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请示报告》
武政【198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处):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地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办理。 根据宪法规定和党的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做好落实私房政策的的工作,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要教育各级干部、广大住户和房主,以大局为重,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干四化。 解决文化大革命中无偿按管的私人房屋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当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城市工作的一项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区要先进行试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综合研究,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经过试点以后,再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影响,党的私房政策遇到严重破坏,全市无偿接管私房一万八千四百六十户,共计建筑面积一百六十六万余平方米。同时还作价收购了上山下乡人员中的私房一千零七十一户,建筑面积约四万五千平方米。这些房屋中,原属房主自住的约六十三万平方米,占百分之三十七;原属出租的一百零七万平方米(其中符合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约五万平方米),占百分之六十三。 近年来,群众强烈要求退还在文化人革命中无偿接管的房屋产权和被调整挤占的住房。为了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现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和一九五六年中G中央关于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以及一九八0年元月国家城建总局召开的落实私房政策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对解决文化人革命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符合社会主义改造范围,属于漏改或批准缓改的房屋,不予退还。房主自住部分要求作为留房的,和租地建房约定年限收回的,按原私改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不属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凭有关证件或工作单位证明,申请区房管部门审查,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退还产权。 三、已批准退还产权的,在接管期间的收支,由区房管部门与房主进行合理结算,多退少补,了清经济手续。无力一次偿付的,可以签订协议,分期偿付。 结算房租一般按照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和实收月份计算。 在接管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危房改建等原因而拆除了的,应根据原房的结构、面积、成色,按市建委制订的“市区国家建设拆迁征购价格标准”计算,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一次结算,分期付款。 四、对上山下乡时作价收购的房屋,因所有制已经改变,一般的不再变动。如原房屋变化不大,而且没有搬迁等纠纷的,允许房主以原价赎回。 上山下乡时国家给价收购的私房中,有的动员单位将价款抵了建房费,而房主按政策返迁回城时,接收县又按规定收缴了原发的建房费,这些房主实际上没有得到原房所售价款。这种情况,应由房主提出证明,向原动员单位申请,由原动员单位与接收县联系解决,或按有关财务途径解决,保证落实房主售房价款。 五、产权退还后,凡有租户的(包括原租户和由房管部门安排的租户),主、客双方应恢复或建立租赁关系。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来刁难住户,撵住户搬家,不准强抢进住原房。租户也要遵守租约爱护房屋。房租由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 协商议定的租约,应经区房管部门鉴证。遇有租赁纠纷,由街办事处和房管部门调解、仲裁。违反本条规定,影响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六、对房主原自住房在接管后安排的租户,根据我的房源,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居委会、街办民办厂社使用的(不论是挤占或是房管部门分配的),都要无条件迁出,尽快将原房退还原房主。 2.在接管期间安排的租户,应视为无房户,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均可),可持区房管部门的证明向单位申请住房。有关单位应先接受登记,从本单位的职工宿舍或分配到的统建住宅中优先予以解决。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均在民办厂、社工作或无正式职业的,由区房管部门接受登记,从自己所经管的房屋和上级每年分拨的住宅中优先解决。凡安排了住房,租户就应当迁出,如拒绝迁出,接受登记单位不再负责安排其住房。房主上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七、进行收支合理结算和拆了的房子折价付款,共约需资金一千五百万元,拟请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三分之二,由市财政解决三分之一。一次结算清楚,分三年退还。另外,安排租户和解决上山下乡人员的住房,约需房屋建筑面积二二十五万平方米.拟请从市统建住宅中分五年安排。 八、落实私房政策,必须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拟请各区人民政府各选一条街道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铺开。有关产权审查、经济结算、住房安排,由我局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实施细则。 九、以前市所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文为准,以后如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O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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