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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2012-02-06 10:07:48 来源:武汉市政府法制办 浏览:2958次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一般是指矛盾焦点突出、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带有群体性、政治性敏感因素等显示社会突出矛盾的行政复议案件。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予以备案: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土地确权、土地征收、土地承包、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等社会关注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在提起行政复议时附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案件; (六)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矛盾焦点突出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案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备的行政复议案件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了解掌握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领域、倾向性问题、突发事件苗头,全面掌握社会动态,并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对复议案件中所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带有典型性和借鉴性的案件,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讨,以达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同时将有关案例汇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重大复议案件备案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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