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06-05 中G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2010-04-16 23:06: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809次
(1985年6月5日)
国办信访局:
5月28日来函所提问题,经请示领导答复如下:
中发〔1979〕47号和〔1979〕7号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前者讲的原则针对的主要是土改中错划的部分,后者则是指“四清”错划的人应如何处理,两个文件针对的时间和情况有所不同,而且前者是要执行的,后者是指明供各地参考的。各地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文件掌握执行。
附: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给中G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
(1985年5月28日 综(85)访字第56号)
中G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1974年4月5日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79〕7号)中第3条规定:“因错订而没收的房屋,如属集体占用,应予退还;如已分给贫下中农,而错划户住房有困难的,可由集体帮助适当修盖一些房屋。”而1979年6月15日,中G中央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中第2条又规定:“又如对错划地主、富农成份,错戴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错划、征收的财产,原则上不再清理。
我们在给来信来访群众解释政策时,感到上述两种说法有些矛盾。对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如何理解为宜,请予函复。
(198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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