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江日报》正面报道法院的案件看,法院涉嫌违法
2011-01-17 16:03:2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872次
2010年12月17日,《长江日报》以正面形式报道“我市判决首例恶意诉讼案 男子伪造欠条打官司 骗得114万元获刑12年”。该案件很简单:刘某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并骗得对方的财产。武汉市青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使用伪造、变造的民事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骗取单位财物,实际骗得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将诈骗财物大部分挥霍致使96万元无法返还的特别严重情节,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96万元。” 这个案件分明就是一个诈骗案,与“恶意诉讼”扯上了什么关系?恶意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该案件即使有“恶意诉讼”行为,其发生地在厦门,与武汉市的法院有什么关系?武汉的法院审理的就是诈骗案!难道为了迎合武汉市中院不合法、不能公开的所谓《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就牵强附会胡乱挂钩吗?而且,在该案件的报道中,看不到检察院的公诉意见。本来,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应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很难相信检察院会提出“恶意诉讼”的公诉意见来。难道法院越过了检察院直接审判吗?至今武汉市中院没有一个法官能给我明确的答复。 另外,对于武汉市中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否违法,请求全国人大对此释法。 市法院官方网站该文链接为 http://wh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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