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公开信 我要打官司
2011-11-25 18:17: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98次
尊敬的首席大F官,尊敬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您好!"草根"向您求援了: 您在全国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总结了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各项工作。您指出,要为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着眼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解决一些案件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健全完善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全面提高法院队伍素质;要更加重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等等…… 王院长的报告高屋建瓴,精辟生动,应该是当前司法部门的思想基础和行动准则。言于是,行于是;上于是,下于是,则天下幸甚,万民幸甚。 本人一介草根,最关心的是自身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以谋求自已的私房权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在汉口汉正街最中心地带有-幢门面私房,建面192平方米,在文革中{1972年}被革委会无偿接管,私房变成了公房。在下达的接管(没收)通知书时,出于政治歧视,有意不写我业主的名字,只写监护代理人叔父的名字。当时无知,我还同叔父一同前往房管局争讨名份,经办人当面吼道:"就不认你,你敢去告我!"在那时,全国的公检法都瘫痪了的时代,我只有忍气吞声而矣。接管后的第二年,房产公司又给我下了个通知:把你的自留房{楼上全部自住部份}以每平方米五元钱收购了。请注意,此种收购无须房主同意与否,无须双方议价,无须过户,也不办任何正规手续{包括收款收条};就这样我的私房就算卖给他们了!现在武汉市房产局认定:"给了钱就是卖了!给了钱就是落实政策了!就是结案了!"房产局的规定就是真理,就是法律!你还能捡个石头砸破天!? 武汉市房产局的这番运作模式,在1980年至1989年,达到高潮,并以这种手法对抗党中央.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精神:"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这番运作既蒙骗了上级又欺骗了下级,但民心不可侮,民财不可夺,一旦法律政策普及,房产档案解禁,案情大白于天下,觉醒的群众就会依法依规讨要自己的私房。这就是武汉市落私上访者众多的原因。 再说我的私房是两层楼,楼上住家,楼下门面制线营业,在社改运动时,生产工具设备走了合作化,私房无一寸出租,按社改运动政策,生活资料住房不在改造没收之列。但是,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乱了套,按革委会的规定补改了,全幢无偿接管。自留房收购了,但楼下门面他没有说收购,1985年落实政策时,该发还我家了吧?1980年改革开放,汉正街成为市场经济的先锋,建立了全国笫一个百货批发市场,当时号称"天下笫一街"其门面也就寸土寸金。如果当时按政策把我的门面房返还我了,就不会有今天艰辛上访的遭遇。但事实是严峻的,无情的。中央政策的恩赐,未能对现落实于百姓之手。桥房集团公司提前得到消息,将准备发还的门面再次"国家收购"了。因为不认我房主,也不经我知情,就找"代理人签字给他好处,门面就成了他们公司的了。2005年我在桥口区政府档案馆,查到该公司与房产局当时的内部往来函件!原来所谓国家收购是假;企业掠夺是真!铁证如山,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是我以行政诉讼状告桥房管理局滥作为,经区市两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今年春我又以民事诉讼状告桥房集团公司假借国家名义掠夺我的门面房,历尽大半年,经区市省三级法院立案庭审查,三家法院裁定均不立案。昨天2011年11月24日收到省高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很是伤心失望;同时觉得不立案的依据似乎有问题,有许多不明之处,希望您教导指正。
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全文附后)。
给我的裁定书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二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人认为: 一龙挡住千江水。武汉市各级法院采取不立案将申诉者拒之门外,是否违背您在报告中所提出的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立案并不是案件不存在!房地产案件自古以来都为老百姓所重视。特别在当代房价畸高,-房如一命的时候,房产维权就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有案不立是否违背了您以上的教导? 笫二,此通知已经过去整整19年了。社会对房地产的观念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物权法》的实施都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增强了人们对私房维权的信心和耐力。党中央提出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是否应该重新审视此通知对社会现实所产生的作用和客观影响? 笫三,在物权法实施不久的时侯,在长沙芙蓉区法院曾经审理私房维权的类似案件,报称天下第一槌;南京法院也审理过李白后裔的房产纠纷其历史更加久远,不久前广州法院判定己住40年的住户败诉,补偿款全部交给原房主等等。全国法院是否有不同的立案标准? 笫四,法官是否立案涉及到历史与当代的划分问题。请问30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是划为历史还是现代?我的案件发生在1985年算是历史时期吗? 第五,根据政权的责任连续性原则,大家公认:文革是一场浩劫。我们即使不追究谁的责任,但必须承担其后果,医治其后遗症,履行我们的历史责任,铁肩负道义,抚平全国人民受伤的心应当是我们这一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立案,无论从历史责任出发还是从当前社会责任着想,似乎只能使亲者痛仇者快! 第六,上述通知的最后-句话: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显然这有关部门就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局和各区分局;但不幸的是,当时的肇事方.始作俑者.侵权得利方正是这个专业职能部门。"把秦香莲的案子交给陈世美审理。"武汉业主调侃说。客观事实无情的再次证明此路不通! 第七,法官依照此通知的第三条将本案拒之庭外,而案情并不附合这条内的具体所指: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如果说不属以上案例可以受理的话,我的案子依据本通知的笫-条或第二条也可受理,其他省市的法官大约是依此立案审理的。因此可以推断,同一类案子因对同一文件的文字理解不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出现了也可立案;也可不立案的异途。 拿到裁定书之后,按程序走如果还想打官司,只有赴京找最高法院上访了,这彷佛是个"路条"。朋友们劝我年岁大了,赴京上访也没有用,认命吧!万般无奈,告网状,发一封公开信吧! 敬祝您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网站 版主 张国纲 敬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2)38号 发布 92.11.25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全文完]
附2011.11.25《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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