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自打耳光!
2012-06-27 05:52:56 来源:冷明 浏览:2619次
2012-06-18我向湖北省长王国生先生写信:请求省长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信访条例》办事。(注:原文标题为《写给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先生的一封信》)6月25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员回复说:“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此人为私房业主,因为不合理诉求长期到市房管局解私办闹访缠访,意图通过其他形式干扰政府机关精力。按照省市信访部门关于“落私”问题不进入信访渠道受理的有关精神,建议不予受理。” 我此,我再向王省长投诉。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民冷明。我在查询码 的信中向您反映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不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办事,拒不接待上访群众之事。该局称:“此人为私房业主,因为不合理诉求长期到市房管局解私办闹访缠访,意图通过其他形式干扰政府机关精力。按照省市信访部门关于‘落私’问题不进入信访渠道受理的有关精神,建议不予受理。”王省长,我是不是闹访缠访,该局领导按国务院2005年《信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接待一下不就行了吗?今年该局周玉珍局长批条要求阎磊副局长接待,阎磊副局长要阮竹青副巡视员作代表接待过我,说明局长是能够也应该接待我的。在那次接待中,我向该局张国安、阮竹青、杨建华等领导递交了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证实出自武汉市房管系统的资料34份,详实记录了我们家族的房屋如何被房管部门私下变更的事实,这几位领导当时承诺认真研究,并承诺在一个月内给予我答复。但两个月都过去了,又互相推诿。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接待“私房业主”吗?“私房业主”是“坏分子”吗?何况我不是所谓的“落私户”!尊敬的王省长:原武汉市市长黎智、谢培栋、赵零、涂勇、原湖北省副省长李宪生编撰的《武汉市地方志﹒人物志》清清楚楚记载我们家族的房屋系借给武汉市卫生局开办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使用,是值得赞许的事。武汉市房管局私下更名之事,我们家族并不知晓。所以该房屋并不属于“私改”之列。难道黎智、谢培栋、赵零、涂勇、李宪生等省市领导都错了吗?武汉市房管局这不是当着您的面造假吗?尊敬的王省长: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就这么难吗?我连他们局长的面都见不到,算“闹访缠访”吗?我只要求该局回答我提出的“胜利街现113号房屋何年何月何日依据何部法律或政策导致该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问题并提供依据,该局无法回答就变成我“缠访闹访”了吗?该局“建议不予受理”就能免除局长接待群众的职责吗?我热切的期待着您责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第十条规定将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公布出来,我当面和他们说清楚,我认为我的要求不过分吧?!这不正符合党中央倡导的将矛盾化解在源头要求吗?从内心来说,我希望把这34份资料上传,让您过目,看看我是否是“不合理诉求”,但我实在不忍心过多的麻烦您,所以仅仅上传《武汉市地方志》以证实我所言不虚。 尊敬的王省长: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您汇报说“‘落私’问题不进入信访渠道受理”,我的诉求被该局认为“您的信件不被受理”,但该局自己又将“落私”工作纳入信访处管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如果真的“省市信访部门关于‘落私’问题不进入信访渠道受理的有关精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麻烦您责成他们一并公开出来,我们对照自己的情况看符合不符合“精神”的规定,我们自己就能够知道能不能向您反映情况了。您说呢? 打搅了您,向您表示歉意。 武汉市民 冷明 附:武汉市地方志 5 冷明同志:你好! 你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省长信箱”写给王国生省长的信已转武汉市。关于你反映胜利街113号房屋产权问题的网上信访事项,经调查,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6月18日将书面答复意见书送达给你。如你对此答复意见书不服,请你按《信访条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该答复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特此回复。 武汉市信访局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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