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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湖北省纪委检察厅举报2012-07-21 07:52:08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615次
尊敬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一市民。我向您举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8]85号文件办事的事实。 长期以来,我一直要求该局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然而该局认为依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一“非规范性”文件武政办[2009]151号就可以不公开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把“约访”、“下访”算作是“局长接待日”(见附件一),但151号文并未授权该局不建立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局长接待日”。武汉市法制办明确表示:151号文系“非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8]85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现在该局用非规范性文件来拒绝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要求他们完成的任务,他们的做法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未“依法行政”的范畴。假定该局认为151号文赋予他们可以不公布“接待日和接待地点”,依据“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武汉市房管局也应该遵照上法《信访条例》办事。 尊敬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先生,我恳请您责成有关人士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办事,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公布该局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和接待地点,这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的权利。我认为我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您觉得呢?十分抱歉打搅了您。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武汉市民 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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