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私工作到底是个什么机制,依据的是哪部法律或政策?
2012-09-25 07:05:2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65次
尊敬的武汉市长唐良智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民冷明。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武汉市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武汉市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规定:武汉市的“落私”工作仍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体制要求”建立相关机制,此举证实“解私”工作仍然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人的权利是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由两级政府管理的“落私”或者“解私”工作自然应该进入“信访机制”。2012年8月8日在武汉市房管局授意下给我的回复称:“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审核机制,不属于信访机制,与《信访条例》不冲突。”尊敬的唐市长,“落私”工作不进入司法机制,这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落私”工作如果不能进入信访机制,自然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管辖的范围了,人民政府怎么能够管辖呢?这不进入了一个怪圈了吗?法治的中国自然应该依法行政,落私工作难道是一个不受《信访条例》约束而可以被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任意操作的机制吗?敬请唐市长告诉我:“解私”工作到底是什么机制?
谢谢!
武汉市民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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