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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院不按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办案是否违法?

2016-01-11 18:13:3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15

    武汉市中院不按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办案是否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陈志先、彭汉宜等5位群众在状告武汉市房管部门在按私房政策办事的工作中所产生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武汉市中院却驳回江汉区法院对我们胜诉的一审判决。它说江岸法院不该审判此案,它终审定性为不予受理的裁决,请问法院不审理房管局--这个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他违反了法院铁定的护法、执法职责。那么你法院是干什么的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武汉市中院不审理房管部门在按私房政策办事的工作中所产生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法行为,它振振有词的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1992年第38号通知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可对其申请审查”。既然1992年38号通知第三条是法院违法办案的源头, 那么,应不应该对其进行审查,应不应该废止这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条。

此贴子请依法治国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法官及广大热心于护法维权的网友发表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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