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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07:18:53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2810

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糜晋瑜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向江汉区监察委员会举报江汉区房管局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当然问题在下面,根子在区政府。举报事项如下:

一、根据武政办(2014)171号文精神,武汉市解私领导小组已撤销,区解私领导小组依然保留至今。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诉讼时,法院认定区解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根据武政办(2009)151号文规定“各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处理,原私有房屋现为直管公房的.由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解决私房问题办)负责受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然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没有对区房管局的行政答复书审查,适用依据错误没有纠正,例如:住建部741号文明明是“工作秘密”, 区房管局却认为是“国家秘密”但又没有出示密级及标志。区政府居然采信区房管局的行政答复书,并依据最高法法发(1992)38号文提起法院不予受理。殊不知,区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读懂文件的全文,文件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法院是程序不受理,没有审理实体,可告知了“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那就是政府部门。职责在政府,不要认为法院不受理政府就万事大吉,政府不积极面对就是懒作为、不作为。

三、阻止查询不动产 登记资料。《物权法》实施后,与《物权法》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查询办法》相继出台,都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并将查询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任何红头文件不能与法相背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中释明法院是支持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阻止查询违法。五五、根据武政办(2009)151号文规定“完善受理审核机制。各区解决私房问题办负责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完善集体决策机制。申请人对区解决私房问题办回复有异议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复查申请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对不符合解决范围的,及时给予回复”区房管局和区人民政府对我家私房情况没有认真处置;私改留房再次纳入改造没有依据,没有私改档案,至今不予解决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我认为,行政机关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它首在法理,重在事理,不悖情理,最终让每一份行政文书都充分体现出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否则可视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是我举报的事实与理由,请领导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此呈    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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