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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

2017-06-10 11:39:39 来源:糜晋瑜 浏览:4893

“经租房”背负着历史遗留问题走过了半个多世纪,老一辈“经租房”业主绝大部分己离开人世,他们的后辈自改革开放后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为讨回私产在宪法的框架内奔走呐喊。党的十八三中全会以后,中G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最高法出台了几部保护私产的文件。使“经租房”后代们看到了希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当上下而求索.”。维权者将不失时机地去寻求正确方法以解决面临问题。
     在与房管局利益的博弈中,房管局一方面说上面有文件规定“经租房”已收回国有,一方面又说“经租房”是高压线,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已被党中央肯定。两种说法同出一辙,言下之意你们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事实的真象果真象房管局所说的那样吗?回答是否定的。
     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高级法官,审判长蔡小雪、郭修江编著的《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一书中载明“经租房是指我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各地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把城市里出租房在15间或225平米(郊区10间或150平米)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革暴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文革”    后,除侨台政第而少量归还的经租房外,绝大多数经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完全回到当年的经租房主手中”。这段文字的表述证明经租房产权并未发生转移,经租房主也从未办理过产权转移手续,租金于“文革”开始后停发。《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从未发生变更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没有出具征收的法律文书,“经租房”收回国有从何谈起?“经租房”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又从何谈起?
     1981年6月中国GCD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明“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社会主义改造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从1952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全面展开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实现的,它仅用四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从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走合作化的道路,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三大改造到1956年完成,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决议》从时间上界定为1949年至1956年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改造的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根本没有包括其中。《物权法》颁佈实施后,由最高院1964年颁布的《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2008年12月废止,其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经租房原业主的后辈是当然的合法继承人毋庸置疑。
     此《批复》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经租房”并未列入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列。
    “经租房”在法律上没有归国家所有,它是1958年大跃进的产物,是在所有制上盲目追求纯而又纯的一大二公“左”倾思潮,理应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让彻底解决“经租房”所谓历史遗留问题真正纳入法治轨道。
              
 “经租房”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
“经租房”背负着历史遗留问题走过了半个多世纪,老一辈“经租房”业主绝大部分己离开人世,他们的后辈自改革开放后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为讨回私产在宪法的框架内奔走呐喊。党的十八三中全会以后,中G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最高法出台了几部保护私产的文件。使“经租房”后代们看到了希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当上下而求索.”。维权者将不失时机地去寻求正确方法以解决面临问题。
     在与房管局利益的博弈中,房管局一方面说上面有文件规定“经租房”已收回国有,一方面又说“经租房”是高压线,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已被党中央肯定。两种说法同出一辙,言下之意你们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事实的真象果真象房管局所说的那样吗?回答是否定的。
     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高级法官,审判长蔡小雪、郭修江编著的《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一书中载明“经租房是指我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各地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把城市里出租房在15间或225平米(郊区10间或150平米)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革暴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文革”    后,除侨台政第而少量归还的经租房外,绝大多数经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完全回到当年的经租房主手中”。这段文字的表述证明经租房产权并未发生转移,经租房主也从未办理过产权转移手续,租金于“文革”开始后停发。《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从未发生变更转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没有出具征收的法律文书,“经租房”收回国有从何谈起?“经租房”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又从何谈起?
     1981年6月中国GCD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明“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社会主义改造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从1952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全面展开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实现的,它仅用四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从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走合作化的道路,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三大改造到1956年完成,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决议》从时间上界定为1949年至1956年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改造的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根本没有包括其中。《物权法》颁佈实施后,由最高院1964年颁布的《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2008年12月废止,其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经租房原业主的后辈是当然的合法继承人毋庸置疑。
     此《批复》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经租房”并未列入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列。
    “经租房”在法律上没有归国家所有,它是1958年大跃进的产物,是在所有制上盲目追求纯而又纯的一大二公“左”倾思潮,理应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让彻底解决“经租房”所谓历史遗留问题真正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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