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建部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4-02-18 17:12:1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40次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冷明;性别:男;)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单位负责人:姜伟新;职务:部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被申请人突然无征兆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表注意事项”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予以改正。 时 间:二0一四年二月一十六日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民,湖北省武汉市市民。被申请人在未作出任何解释、通知或告知的情况下,忽然对被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表注意事项”作了大幅改动。申请人认为该“填表注意事项”存在着如下错误: 一、 “填表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2人以上多位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请填写提交1份申请表。” 申请人认为此项规定含糊不清且错误。理由如下:1、此条规定并未表明“2人以上的多位申请人”是“同时”还是非“同时”提出申请的;2、此条也未显明这“2人以上的多位申请人”是互相认识、同一地域,还是互相不认识、仅被申请人知道系“同一条政府信息”;3、“2人以上多位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只能“填写1份申请表。”,那么是否还需要填写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份申请表属于大家还是属于填表者本人所有? 二、 “填表注意事项”第四条规定:“请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证明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认为此项规定无法实施。理由如下:什么东西属于“证明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和材料。”?什么东西又能够作为“证明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和材料”?既然被申请人并未规定,申请人如何能够知道呢?被申请人又如何能够执行呢? 三、 “填表注意事项”第五条规定:“申请人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得对外公开,凡因用于其它用途引起法律纠纷的,申请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此项规定于法无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开”一词的解释就是“不加隐蔽;面对大家”。既然已经公开,为何“不得对外公开”?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填表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了2人以上的多人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也将仅对此人公开政府信息,此人又不能向此人以外的人公开。那么,多人仅一人获知信息,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人并不能得到此项政府信息,这算哪门子“公开”? 四、 被申请人在没有预兆的情况下,将以前的《申请表》作废。但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前复印打印的《申请表》就此作废。此举给广大公民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如果被申请人坚持必须更改《申请表》,则此项经济损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 被申请人的“填表注意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均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表注意事项”中申请人所提及的条款于法无据。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之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请人: 日期:2014-02-16
附证据: 被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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