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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珍的起诉状2014-04-11 17:13:4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82次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素珍; 住址: ;邮编:430015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高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艳 职务:局长 邮编:430015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原告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开 “献产”的定义。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1日原告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关于“献产”的名词解释。2013年12月10日,被告给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在这份《答复书》中,被告称:“献产”属于落私相关政策中的词汇,该词汇的名词解释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你如有什么问题,请与所在辖区信访部门联系并咨询。 拿到被告提供的《答复书》后,原告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住建厅在收到了原告的申请后,于2014年元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建复决字[2014]2号。该《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原告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至收到《决定书》的期间里,原告并不知晓省住建厅已经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也未被告知可以查阅被告针对行政复议的《答复书》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的权利。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该项权利。对此原告将继续寻求该项权利。 由于被告在《答复书》已经承认了如下事实:“献产”的名词解释属于被告掌握的范围,但辩称“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被告声称的“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提供不出任何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其行为必定违法; 原告认为: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提到了“献产”;被告的官方网站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能介绍”中也明确被告职责中有“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故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在被告要求原告向“所在辖区信访部门联系并咨询”于法无据。从被告的《答复书》来看,被告连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是“信访”都没有弄清楚。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将其相关记录信息向原告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素珍 日期: 附证据: 证据一、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据二、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 证据三、住建厅《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建复决字[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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