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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十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2021-03-05 13:40:38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3492

“敲诈勒索罪”的常见疑难问题


目录

一、敲诈勒索罪中“恶势力”的认定

二、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四、讨价还价型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

五、“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六、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七、利用“软暴力”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八、以“发帖”“删帖”为由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九、冒充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十、拆迁户通过举报、围堵、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行为的定性

十一、缠访闹访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十二、“吊模宰客”行为的定性

十三、“碰瓷”行为的定性

十四、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行为的区分

十五、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六、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十七、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十八、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十九、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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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目录(点击查看全书目录)


一、敲诈勒索罪中“恶势力”的认定
案例14-1 郭某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敲诈勒索犯罪恶势力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2017年8月至9月13日,以郭某纠集为主,与张某1、李某3、张某2、王某2、韩某、刘某1、刘某2及被告人郭某某纠集、组织在一起,分别结伙,先后在文安、大城、固安等地多次驾驶车辆,寻找酒后开车人员故意与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以对方司机酒后驾车私下解决为由,向对方司机勒索钱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

案例14-2 丛某某、徐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敲诈勒索案【注: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敲诈勒索犯罪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2013年至2014年,上诉人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假借执法之名,以设诱饵、恐吓、威胁等手段,勒索多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丛某某以公安干警的身份为该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

二、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案例14-3 廖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第106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争议焦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而被告人也确实通过民事诉讼在主张权利,他们并没有蔑视法律,而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对于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施行)
二、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
6.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讨价还价型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注:黄应生:《〈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9期。】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行为人的开价数额往往很高,但真正最后到手的通常要打折扣。是应以开价数额,还是以到手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我们认为,应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到的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同时将开价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样处理,更符合此类犯罪的自身特点——开价数额往往具有随意性,具有概括故意的性质;
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敲诈勒索是财产犯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财产损失,被告人的开价数额并非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
如果经过讨价还价,行为人最后仍未实际敲诈到钱财的,宜以其最低的要价认定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

五、“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六、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案例14-4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5辑(总第34辑),第25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
裁判要点: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还是未遂,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因敲诈勒索罪是主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通常而言,被害人交付财物和犯罪人取得财物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如被害人已按犯罪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交付于犯罪人所指定的特定的人,但犯罪人尚未前往取得就被抓获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是按犯罪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交付的,故仍应视为犯罪人可以实际取得该财物,宜认定为既遂。
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公安机关已然布控,只待犯罪人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即将其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因为,就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或者说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犯罪人而言,其也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形成对财物的控制。

七、利用“软暴力”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2018年1月16日施行)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八、以“发帖”“删帖”为由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施行)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冒充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2005年7月16日施行)
九、……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拆迁户通过举报、围堵、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行为的定性
案例14-5 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4集), 第50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争议焦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被告人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另外,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十一、缠访闹访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2013年7月19日施行)
三、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4-6 游某某犯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上访为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游某某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向泸县天兴镇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游某某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天兴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故被告人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
此外,游某某从叙永镇政府获得11.5万元,虽有其越级上访给叙永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压力的因素,但是系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游某某以其经营的龙塘坝水库及其可得利益相交换,其利益价值与之所获得的11.5万元大致相当,此笔亦不应以犯罪论处。

十二、“吊模宰客”行为的定性
案例14-7 陈某某等抢劫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第730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争议焦点:“吊模宰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
“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认定罪名不一,不能千篇一律地用一个罪名去套所有的“吊模宰客”犯罪,要严格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分析。“吊模宰客”行为一般涉及下列犯罪:
1.诈骗罪。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
2.强迫交易罪。如果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 卖,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3.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十三、“碰瓷”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2020年09月22日施行)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案例14-8 刘某抢劫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第764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争议焦点:“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司法实践中,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准确认定“碰瓷”案件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1.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
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2.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
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材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4.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5.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十四、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行为的区分

案例14-9 谢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a5e649bb073d16b40dfea3c5f a265.html?sw=%e8%b0%a2%e5%ae%b6%e6%b5%b7。】
争议焦点:行为人发现被害人预谋犯罪,使用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索要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
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案例14-10 吴某某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在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争议(行为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十五、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六、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案例14-11 熊某某绑架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 第155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裁判要点: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所采用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勒索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绑架人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相关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也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相关第三人处取得财物的,绑架人勒索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多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
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要挟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对象则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勒索的财物一般也多是直接从被勒索人手中取得。

案例14-12 张某某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第443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争议焦点: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要点: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要绑架的故意,其也未真正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完全的控制并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意图和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不能构成绑架罪,对其行为应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案例14-13 何某某抢劫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2辑(总第23辑), 第14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裁判要点: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共同点表现为: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均可表现为使用威胁(包括暴力威胁)、胁迫手段;客体上都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则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还包括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
二是实施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是实现威胁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敲诈勒索的威胁一般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时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时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一定的期限内取得。
五是对构成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不要求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罪则以数额较大作为其法定构成要件。

十八、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案例14-14 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 第42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争议焦点: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构成盗窃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牵连犯,在处罚上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何判断牵连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轻重呢?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轻重,主要的依据是比较法定的最高刑和法定的最低刑,以及法律规定的附加刑;
在法定刑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各罪实际应判处的刑罚来确定此罪与彼罪的轻重。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如果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其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程度,敲诈勒索的数额也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接近十年有期徒刑的数额要求。
所以,适用盗窃罪处罚比适用敲诈勒索罪处罚重,因此,吴兴区人民法院改变起诉书的指控,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十九、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案例14-15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5辑(总第34辑),第25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
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钱款,其亲属在当时的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尽管其完全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其绝不会“自愿”地向被告人交出钱款,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足以对被害人亲属产生精神强制力,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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