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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路一老租户单家因香港屋主突现身,被判“无条件搬离”,

2011-11-23 08:20:03 来源:金羊网 -- 新快报 浏览:7650
多位律师分析:从法律上来说,单家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只能协商争取一些补偿

  一德路一老租户单家因香港屋主突现身,被判“无条件搬离”,住40年的老宅没了,因为地铁六号线拆迁,本来答应可以给170万元补偿,这下也可能没了(详见本报8月11日A04版)。昨日,坐立不安的单家去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拆迁办表示已得知单家情况,也搜集了单家提交的情况,正与地铁方面沟通。记者采访多位律师,这些律师均分析:从法律上来说,单家最坏的结果是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只能是通过协商争取到一些补偿。

  ■新快报记者 张秉璐 阮剑华 

  拆迁办正与地铁方面沟通

  这几日,在一德路376号永兴行的门口,单家贴出了《新快报》8月11日对此事的报道《住40年的老宅没了 170万的补偿飞了》,因此前来关心他的老广更是不少。

  昨天开始,原本情绪消极,打算等候结果的单伟泉还是忍不住决定继续跟进拆迁的事。前一晚,他的微博上不少网友在深感同情和愤怒的同时,也给他出谋划策。

  同样将面临被拆迁的网友“落花孤城”,一连给单伟泉留了很几条言,并建议他“尽快上访房管局以及房管下属的拆迁办”。

  昨日一早,单伟泉就拉着妻子直奔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办说,他们看了报也知道这个情况,并且已经在和地铁沟通了。”从大楼出来的单伟泉对着刺眼的阳光眯了眯眼,似乎看到了些希望。

  记者从拆迁办获悉,对方得知情况后正与地铁方面沟通,也搜集了单家提交的情况,之后或将走访了解情况。

  但对于一德路376号这栋饱经风霜的华侨房,40年前是怎样到了房管局手上、期间产权人又是谁、香港屋主麦家人为何40年不过问如今却出现,至今仍不得而知。

  目前,记者正与广州市国土房屋局、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及越秀区地铁拆迁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希望尽快得到解答,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答复。

  律师称补偿是情不补是法

  对此,昨天记者也向一些律师咨询了相关情况。谈及本案,律师们表达最多的就是“协商”。

  “法律上来说,拆迁补偿本来就是对产权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而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承租人常年住在这里。补偿给承租人是情理,不补是法理。”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幺分析,拆迁补偿给承租人是一种政策调整,至今没有法律依据。

  “要是一定要按法律来说,他们很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昨天,接触过多起一德路拆迁纠纷案的广州市丰汇房地产顾问中心冯松细律师这样认为,不补是法理,他建议单家,协商才是唯一出路。

  老广州说

  侨房拆迁补偿讲究“谈判艺术”?

  新快报讯 租户单家遇到拆迁,却毫无补偿,其他租户又怎样呢?侨房拆迁,租户的处理如何?就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广州侨房较多的一德路和龙津路一带。

  “其实这些向房管局租来的房子,遇到拆迁时都会有补偿,但具体补偿多少就看租户的谈判艺术了。”曾参与过多次补偿谈判的老广州红姐(化名)说。

  在荔湾区龙津路,有许多侨房,由于业主长期在海外,这些侨房多由当地房管站代管,也有部分由业主托人出租。对于租户的补偿,两者截然不同。

  “我有一个朋友是香港人,他在广州有一套房,自己找人租给了别人。像他这样自行出租的话,拆迁是不用补贴给租户的。”红姐介绍。而相反,向房管局租住的房子,却要进行补贴和安置。红姐的姐姐曾在龙津路通过房管局租了一间房子。后来拆迁时,她作为代表与拆迁房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的协议是,拆迁房向租户补偿一笔钱,并且约定在项目完成后提供一套类似位置,但大得多的房子,继续出租给租户。

  “发生拆迁,租户可选择弃租,一次性拿到一笔补贴,也可以选择继续。”红姐说,她认为选择续租好处多多。

  三大疑问

  疑问1

  未到拆迁日想续租可否?

  律师分析

  房管局交还户主后难再续租

  单家因欠租被麦家告上法庭,并因此拒绝再租房给单家,对此单家一直不理解:“我是想交租,但找不到人。”

  在状告单家的那份《民事诉状》中提到,“房屋撤管后(2011年11月1日),三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也没有向三原告支付租金,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要求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后迁出房屋,腾空该房屋并将房屋使用权交还给原告,但被告不予理睬。”

  昨天,再读这些条款的单家,依然觉得很冤。

  2006年起,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单家签订了一份和以往不同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从那年起,“租赁期届满,若不到原办理租赁登记的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登记手续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继续使用房屋无异议,双方延续租赁关系,租赁期为不定期,在新的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仍需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010年11月,该局在单家缴纳该月租金之后,在当月以户主出现为由宣布撤管。单家解释:“后来不是我们不交租。”

  “事情很突然,我们想和户主沟通是否可以再租,但对方和对方律师一直没出现过。” 据单伟泉描述,律师直到上庭才见。

  对此律师认为,假使房管局是代管的,如今户主出现了房管局将之前代管了40年的房租交给户主。之后的问题只由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解决。“一切按照政府规范为前提,但业主都没了房子,怎么继续出租给承租人?”

  疑问2

  同是承租人 为何补偿不同?

  律师分析

  于法来说不补偿也可以

  “同是承租人,同一个产权人,为什么我楼上的简伯有补偿,而我们就一分都没有?”自今年5月,376号二楼租户简伯接受补偿40万加一间临时过度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和平搬走后,这个问题就一直缠绕着单家。周围不少邻居也为单家愤愤不平。

  简伯与单家同住376号几十年,一个住楼上,一个住楼下,只不过一个租住,一个租住改经商。单家想不通,就抛开周围其他的租户邻居也得到拆迁补偿,单是和简伯比,为何遭遇不同。

  律师分析认为:拆迁补偿是对产权所有人的一种补偿,之所以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是为了弥补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承租方,拆迁方进行的一种额外补偿,做或不做从法律来说都可以。

  疑问3

  “两年内不得迫迁”为何不采纳?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没问题但法律有漏洞

  单家代理律师、广州轩辕律师事务所方律师曾在辩护中提出,依据我国于2009年发布的《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发还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经租产)和逾期未登记代管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只发还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两年内不得迫迁。

  但这条法律依据并未被法庭采纳,换来的是单家无条件搬离376号。

  “现在的背景是拆迁,现状是产权人房子面临拆迁。”对此,冯松细律师这样看。

  对于法院的判决,律师们均认为没有问题,但也指出我国的法律存在漏洞:“这些都是政策性调整,没有法律规定。”

  相关条例给出了承租人必要的时间搬离,原本是件好事,但原本拆迁补偿给承租人就无法律依据,现遭遇拆迁更难有法可依。张贤幺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行使,业主回来了,一切都很难讲,“补偿给承租人是情,不补是法。”

张秉璐、阮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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