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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四

2020-08-27 00:21:54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2308

十年前已经废止的法律文件还有效吗?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四

2019年10月在杭州召开合宪性视野下的备案审查研讨会上,曲楠同志举例说明合宪性审查标准。我们的一位朋友在看过曲楠同志“举一个例子”“这个研究意见适用政治性审查标准的一个鲜活事例”等内容后,感到十分熟悉。因为曲楠同志谈到:“前些年备案审查室陆续收到一些公民来信”,而我们的朋友是在2018年2月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写过对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书。其审查事项为: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书。当然这仅是“收到一些公民来信”中的一封。下边是我们这位朋友的叙述。

我们这位朋友首先说明2018年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封建议书,仅仅是对高法(1992)38号的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并没有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做出的《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进行审查。这是因为在写这封建议书时,早已见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序号1: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64)法研字第80号。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既然在2008年12月24日起已经废止,却又在事隔十年以后的2019年10月的研讨会上表述:“我们研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经租房屋不允许业主家庭继承,通知明确历史遗留的经租房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能把它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这次会议的这种场合、这样的表述,在不将这些规定或政策的前后时间及顺序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枉下结论,按行政诉讼法当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存在,而且还会引起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公正司法的误解。

在这份“举一个例子”的论坛摘要中,我们没有见到对法发(1992)38号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释明。其理由是强调了“这个研究意见适用政治性审查标准的一个鲜活事例”说明研究意见适用政治性审查标准是“合法、正确”的态度。

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新华社《学习进行时》梳理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论。在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等方面,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这是因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的统一体现”;是因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笔者真诚希望按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先行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认真“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国办发(2018)29号]“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早日专项解决历史遗留的,因物权的归属,因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方违反宪法并超越职权,以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所产生的争议依法合理解决。真正实现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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