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资料(2)
2013-04-12 21:00:5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250次
请习总书记为全国百万户老百姓依宪作主 ——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问题紧急信
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第一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全体参会人士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一系列讲话后,大家备受鼓舞,一致表示要向您呈书直接给您写信,反映1958年经租房等历史问题,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与诉求。希望能得到党中央及您的关注。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当时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的私人出租房屋【例:北京市区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这类房屋即叫“经租房”。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产被经租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以大规模运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百万户左右,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文革”中,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将土地房屋所有证上缴,单方面撕毁 “经租协议”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私房“成”公房“,严重违宪违法的的事实依据
A.违宪的事实依据: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了(1982)445号、(1985)87号、(1987)575号、(1989)431号、(2005)226号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说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1954年—1982年宪法,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精神。建国以来我国所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5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3)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4)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5)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违法的事实依据:
(1)1951年政府对私有房地产经声请和审查,已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书”,已经确权,已受国家法律保护。
(2)中央有关文件资料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改造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私有房产是属于生活资料。
(3)“经租房”国有化的过程中,没有支付任何实质性的赎买价格。
(4)“经租房”国有化的过程中,违反经租契约,更没有依法履行房屋登记过程中产权变更、转移等环节的任何合法手续。
(5)“经租房“国有化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应法律规定,建设部等部门无权制定颁发此类问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是完全违反国家立法法第八条的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严重的违宪问题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私房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半个多世纪都得不到合法公正的解决,使得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代管房、私改房、文革房、私房违法强拆等私房历史遗留的諸多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各地产权人及其继承人不断依宪、依法维权上访,各地纷纷组成了各种类型的维权讨房群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不断上访。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脱离中央有关政策对此采取应付、推诿、廻避、拖延、阻扰、敷衍、漠视、截访、封锁档案等手段来对抗中央精神和宪法规定,有的地方政府借“私房改造”之机断章取意,空手套取百姓私人房产,暴力、威胁、恫吓等现象时有出现,并严密控制舆论,不许报导此类问题,致使我们反映的情况和诉求不能顺畅到达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出台了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问题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个文件明显与宪法相违背,与中央文件精神相抵触。它关闭了全国百万经租房及其它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人及其继承人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途径,它使此类问题的访民依宪维权处于“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的境地,它使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这些明显的违宪事实使宪法的权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全国性经租房及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社会问题。
【四】经租房问题既然无法廻避,还是尽早解决为好。我们建议:
1.中央组织专门机构,对“经租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对有关“经租房”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
2.组织宪法界、法律界相关部门、律师和产权人代表等各界人士,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听证会。制订详细的、全面的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五】我们的诉求:
1.原房在或不在对经租房产权人或继承人首先要落实其原已确权的产权事宜。
2.针对原房目前不同的存在情况,经与原已确权后的合法产权人或继承人协商,按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多种方案,合法合理合情的妥善解决。
3.私有房屋的所属宗地,宅基地和院落土地是过去房主花钱购买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而应是有价的。对已拆除的私有宅院,政府应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4.有的省市特别是沿海省市,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部分经租房也获得发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租房发还不能搞双重标准。
5.请求党中央理顺我们表达诉求的渠道,并以党中央的名义,对我国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问题进行明确的、系统的阐述。
我们知道您为国为民日理万机,倡导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经租房”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高度关注,正本清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好这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的未决积案问题‘以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的理念。
顺致崇高敬礼!
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
全国45个省市“经租房”权益人代表签名:(在后边)
2013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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